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等工作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导致未成年人沉溺直播、参与打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此,四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工作意见。

《意见》中明确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网站平台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网站平台不得研发上线吸引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应用,不得开发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类“礼物”。

同时,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网站平台应加强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对利用所谓“网红儿童”直播谋利的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规账号从严采取处置措施,并追究相关网站平台责任。

此外,还将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未成年人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站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查核,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对于违规为未成年用户提供打赏服务的网站平台,以及明知用户为未成年人仍诱导打赏的经纪机构和网络主播,从严采取处置措施。

在规范重点功能应用方面,网站平台应在本意见发布1个月内全部取消打赏榜单,禁止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禁止以打赏额度为标准对用户进行排名。与此同时,加强高峰时段管理,并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

(原标题:四部门联合发文: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韩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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