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群完成应聘流程,能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吗?记者19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在微信群里应聘保安的史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工资(含加班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终获法院支持。

史某于前年11月11日加入一安保工作群。群里一安保公司工作人员发消息:“13日开始,12号晚上可以安排住,顶单位12小时,压一日结260元,早晚高峰站一小时其余坐岗,管吃管住……”史某加该工作人员微信报名应聘,于当月13日起由公司安排,开始在一大厦从事保安工作。公司以每日260元标准,通过中间人和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支付史某当月13日至2023年2月1日费用。

安保公司于去年3日将史某辞退。史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去年2月1日至2日工资;支付前年11月13日至去年2月2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852元;支付前年11月13日至去年2月2日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确认前年11月13日至去年2月2日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史某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含加班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该公司不服遂起诉,认为双方通过中介招用,不构成劳动关系,无需付相关费用。

微信记录能否认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7条对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内容予以规定。结合《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若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必备条款,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查取用,则应视为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史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日志和工作记录表、排班表法定节假日值班表等,完成了证明自身已从事工作,公司已用工的举证责任;而公司虽主张双方非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劳务合同等证据,故法院推定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该公司应向史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该公司称双方约定的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不应再付加班费。对此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构成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就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双方微信中约定的日工作时间已超出法律规定,故公司应付加班费。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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