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确立法学界呼吁多年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其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因吸毒治安违法记录也在被封存的范围内,距离该法正式实施不足一月时,这项制度突然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在某官方账号评论“哪位少爷吸了”后,舆论被引爆,一场“全民修法”讨论由此开启。
针对众多网友提出封存制度“为特定人群开绿灯”“纵容违法”的质疑,11月30日前后,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发布解读,回应争议。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看来,“这是法律史上的一个异常现象。”他能理解公众层面的担忧与质疑,也乐于见到公众对法律制度建设的关注与参与度;但他又深深地担忧,如此众多的误解、模糊焦点的说法,可能会使得这项尚处于新生阶段、等待完善的制度遭遇重创甚至“折戟沉沙”,这是包括他在内的诸多法学界学者不愿看到的。
沈岿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全国人大代表、律师朱征夫都是封存制度的推动者,他们参与、见证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过程。数日来,他们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网络暴力。
12月1日,他们分别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采访,就封存制度的出台、背景和争议等问题进行解答。
吸毒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
新京报:本次争议中,许多公众惊讶于吸毒行为竟然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故而同样适用本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朱征夫:首先要澄清一个关键认知:大家所说的“吸毒记录封存”,准确表述是“吸毒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而非对吸毒行为的全面“脱敏”。
从法律定性来看,吸毒未被纳入刑法范围,而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治安违法行为。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欺骗医生开具麻醉或精神药品等行为,对应的处罚是15日以下拘留或3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的本就是轻微情节的吸毒者,更多的是首吸、误吸人群。这类人群本身再犯风险相对较低,给予其记录封存的机会,是帮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而非放任不管。
赵宏:许多公众确实难以区分“违法”和“犯罪”,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在公交车上猥亵他人是违法行为,强奸则构成犯罪,两者的情节严重程度完全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的是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它针对的情节普遍轻微,处罚多为警告、罚款或不超过15天的行政拘留;另一方面,它和普通人的距离很近,是最容易被接触到的法律之一。
治安违法的覆盖范围远比大众想象的广:私自开拆他人快递、违规放飞无人机或孔明灯、扰乱球场秩序、打麻将涉及较大赌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在公共场所随意涂鸦、发微信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这些都是典型的治安违法行为。
其实违法离我们并不遥远,法网的细密程度超出很多人认知,不少人只是未曾被查处,并非不会触及。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如何理解制度中的“封存”做法?
赵宏:从前,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能查询到就业者的治安违法记录,当事人开不出无犯罪证明,在就业背调、手续审批中处处受限,始终处于未知的恐惧中。现在有了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披露当事人的治安违法记录,这就避免了过度歧视带来的二次伤害。
封存制度遵循“整体封存、有限查询”的原则。就像犯罪记录一样,治安违法记录对外严格保密,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仍可依法查询。
沈岿:简单说,封存是将查询权限限定在特定主体范围内:过去,任何招聘单位都可以查询求职者的违法记录或者要求求职者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很多有着违法“前科”的当事人在求职时会因此遭遇刁难;现在,单位的查询必须有国家规定为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封存”不是没有违法记录,不是“删除”或“消灭”已有的违法记录,也不是任何单位都不能依法查询。
封存制度的核心是“限制查询”而非“抹除记录”:记录本身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统和档案中,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出于办案需要的查询仍无障碍,若当事人再次违法,封存记录也会作为屡犯情节考虑从重处罚;考公、考军、政审环节,以及公务员、教师等特殊岗位招录,因为有专门国家规定,也可依法查询。
封存制度保护的是谁?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封存制度保护的是特权群体,那么它实际保护的是谁?
赵宏:封存制度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普通人,每一个有可能触法、违法的人。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共计4035万件,年均807万起。越来越多人背负违法记录,他们及背后的家庭可能因此受影响多年甚至几代,不少人因一次轻微违法付出沉重代价。
我接触过有人只因吃饭时与邻桌推搡被行政拘留,开不出证明被迫从原单位离职;有15岁孩子因为坐在副驾上未系安全带而背上违法记录;一位父亲打麻将赌博被拘留,影响了女儿教师编制的政审。不仅是就业、考公、考学,甚至入选专家库、竞选小区业委会委员,都可能因一次违法记录受到影响。
没有人能保证自己不犯错,这807万起案件背后的当事人,同样需要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封存制度正是为他们卸下“终身标签”。
就有治安违法记录群体的整体社会处境来说,社会和法律仍然给其设置了诸多就业限制门槛,因此,封存制度能为他们带来的改善实际是非常有限的。大众担忧封存制度对这一群体带来了极大利好,其实恰恰相反,目前只是迈出了小小一步。
朱征夫:作为长期关注这一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我收到过许多群众来信,其中不乏因受行政处罚而求助无门的人。有位群众告诉我,他到砖厂搬砖,警察核查身份证时发现有行政处罚记录,老板当即把他辞退,连最基础的体力工作都无法从事。更极端的案例是,有人因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最终选择重新犯罪。
正因如此,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时,我在提出轻罪前科记录消灭(封存)提案的同时,也一直建议将治安违法记录纳入封存范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这份呼吁也从未停止。这项制度保护的是每一个可能违法的普通人,更是已经有了治安违法记录但仍要继续生活的底层大众。
新京报:这一制度的最终出台,有怎样的法律基础?
沈岿:早在2024年7月18日,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就已经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治蓝皮书》显示,2024年,中国保持了“轻微刑事犯罪增长、严重刑事犯罪逐年下降”的趋势,全国各级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103万人,占犯罪总人数的87.41%。而这一比例在1999年时还不足55%。面对大幅上升的轻微犯罪记录,“轻罪治理”正在成为时代课题。
在这一背景下,情节比轻罪更加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制度率先出台,无疑是响应时代背景和中央政策的进步之举。
我的期待是,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以后,任何企事业单位不能随意查询就业者的违法记录,由此,近些年平均每年800多万起治安案件背后的当事人的就业处境预期能得到较大改善。
吸毒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是“一刀切”吗?
新京报:一些观点认为,其他治安违法记录可以封存,但吸毒、嫖娼这样的“大错”应该单列出来,否则存在“一刀切”嫌疑,可能带来违法人轻视违法后果的问题。如何看待?
朱征夫:吸毒、嫖娼在道德层面确实值得谴责,但在法律层面,它们都属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治安违法行为,理应与其他治安违法行为适用统一的记录封存规则。如果区别对待反而违背了法治的平等原则,可能造成新的制度歧视。
打击吸毒是大事,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吸毒行为社会危害性较轻,不构成犯罪,其残害的是违法行为人的身体,并未伤害他人,虽然在道德层面上应当予以谴责,但不存在较大危害性。嫖娼同理。如果单独将这两类行为排除在外,本质上是用道德审判替代法律判断,相当于给这部分违法者贴上“终身污点”的标签。
吸毒者已经接受了拘留、罚款等法定处罚,又通过动态管控承担了后续的被监管义务,相当于完成了惩戒、矫正流程,不应再被终身贴上“违法者”标签。
法律需要同时给人惩戒与挽救,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对于违法当事人,我们既要处罚,也要给对方改过的机会,而不是“一次吸毒即判处终身‘死刑’”的极端推导。而公共利益也要寻找到与个人权利的平衡点,公共利益不应凌驾于个人合法权利之上,动辄对吸毒人员喊打喊杀、要将其游街示众,尽管这或许符合部分群众的朴素情感,但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赵宏:吸毒行为在法律评价上并不特殊于其他的治安违法行为,认为有过违法前科就一定会有再犯可能,这一观点是对吸毒前科者的刻板印象。
法律上的特别标注和区别对待有违法前科者实质属于制度性歧视,这种歧视又会给其带来持久的精神羞辱,进而严重阻碍这些人的社会复归,这与禁毒法等法律所倡导的“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背道而驰。
新京报:有观点认为,就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吸毒、嫖娼等治安违法记录也应当公开,不能知晓身边人的治安违法记录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伤害,怎么看这种观点?
赵宏:首先要澄清一个误区:即便没有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普通公民也无权查询他人的嫖娼、吸毒记录。这些记录属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有法定保密义务,婚姻恋爱、同事相处等私人关系,并不构成查询他人隐私的合法理由。公众的这种担忧观点,本质是将自身安全感与知情权绑定,认为知晓身边人嫖娼、吸毒行为就能避免危险,但我们必须得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安全吗?
安全感不应建立在侵犯他人隐私的基础上,违法者固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接受处罚,但他们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道德层面的谴责不能替代法律层面的权利保障,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犯了错,就剥夺其所有的合法权益。
沈岿:公众知情权的边界,是这一问题的核心。知情权不是无限的,不能成为窥探他人隐私、满足自己猎奇心理的借口,也不能以自己需要一个绝对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为由要求实现知情权而不顾及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不顾及有违法行为的个人有重新回归社会的权利。显然,对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大家尚未形成共识。
根据《行政处罚法》,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这意味着,对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如公众人物严重的吸毒、嫖娼行为,执法机关仍可依法公开处罚决定,这属于执法者的裁量权范围,与记录封存制度并不冲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会比普通人受到更多的限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受访者供图
封存制度未来会如何完善?
新京报:许多人认为,“封存吸毒记录”会纵容吸毒,具有社会危险性,这种考量是否有道理?
朱征夫:公众的担忧可以理解,但混淆了“记录封存”与“监管失效”的边界,实际上两者完全不冲突。吸毒记录和治安处罚记录是两套独立的信息记载系统,这些记录都会长期完整地保存。吸毒记录不等于治安处罚记录,治安处罚记录也不等于吸毒记录,所以对吸毒人员的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并不意味着吸毒记录封存。
我国有一套独立、严格的毒品治理体系,吸毒人员被处罚后,会被纳入公安部门的动态管控名单,通过毛发检测、定期尿检、社区戒毒等措施持续跟踪,复吸风险始终处于严密监控之下。这套专门的监管体系不会因治安违法记录封存而受到任何影响,自然不存在“纵容吸毒”的可能。
一些观点担忧吸毒人员复吸问题,属于上述提到的包括公安、社区在内的另一套监管体系,不受本次封存制度影响。而大众担忧的危险性,即吸毒者会引诱他人吸毒或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刑事犯罪,也就不再适用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随之不再成立。
沈岿:需要明确的是,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并不等于放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并不等于对有重复从事违法行为风险的当事人失去应有的治理和监管。具体到吸毒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吸毒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吸毒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当然是必需的。而封存吸毒的治安违法记录,只意味着普通公众无法随意知晓当事人的吸毒治安违法记录。
然而,公安部门仍然掌握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人群,这一群体也始终处于治理毒品犯罪体系之下,凡是在这个监管和治理体系之中承担工作任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工作者,同样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获悉相关信息。换言之,封存制度并不会影响国家对吸毒行为的打击与监管。
新京报:封存制度现在存在何种问题,未来会如何完善?是否会形成更完整的“污点修复”体系?
赵宏: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认识到违法记录的无序扩张和恣意滥用会给个人权利造成广泛影响,也尝试通过全面的封存制度予以克服。但目前它的规定较为原则,还需要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范围、方式、例外查询的主体、依据和条件,公安机关的证明出具问题,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细致讨论。目前,有关这项规定的细则始终没有出台。
在制度设计和大众讨论背后,需要不断检讨和反思的仍然是过度惩戒、过度预防和重罚重刑等传统观念。这些传统观念禁锢着法制的发展,也制造出对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者持久的制度歧视和精神羞辱。
我们的讨论应当是建立在对他人的基本尊重的基础上,不将他人视为自身安全的威胁者,法律不是对一个人最高的道德要求,不应对道德进行拔高。在一个容错低的社会环境下,谁能保证自己不犯错?大众朴素的正义观应当是同情弱者、一视同仁、宽宥他人,而不是无限夸大他者的人身危险性。
沈岿:目前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可以说,这项制度还很粗糙,存在“有关单位”“国家规定”等不确定法律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表述模糊地带。
2025年6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通过,将近半年的时间里,其实我们一直在等待制度细化的具体规定出台,但直到现在都没有出现。这或许是因为对于封存制度在哪里应该开口子、留余地,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声音。
现在或许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公众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关心与讨论,有助于推动制度的早日具体化。公共议论是民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和制度进步的重要推动器。但唯一希望的就是,大家能尊重我国法律取得的任何一个进步,不要将自己想象为完美社会、完美他人的监视者、行刑者,不要将有过治安违法前科的他人想象为充满人身危险性的、终身必须接受社会审判的“异己者”。
无论如何,我相信这一制度最终会和“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形成有效衔接,共同构建起必要的、体现人类社会进步的治安违法、轻微犯罪前科记录封存体系,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实现一个更具包容性、更尊重人格尊严、更加保护生产力的社会环境。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让每一个人在错误中获得重生机会,不正是我们需要的制度进步吗?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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