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季全民健身热潮持续升温,公园、体育文化广场等开放式公共场所成为市民运动健身的首选之地,但随之而来的运动类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记者从近期法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了解到,在开放式公共场所开展体育活动,参与者因场地的开放性和人员的复杂性,需承担比封闭专用场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若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北京一起踢球撞伤路人案中,张某在体育文化广场绿茵场边活动时,被背身拦截足球的王某撞伤。事发后,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但王某不同意张某的主张,辩称张某应当预见足球运动风险,强调是张某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场地为未封闭的公共活动区域,具有多重功能,王某作为足球活动参与者,应当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对场地内外的他人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应当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王某在临近场地边缘时没有及时减速,将张某撞伤,王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7万余元,同时驳回王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与封闭式专业运动场地不同,在公园、广场、社区等开放式公共场所进行体育活动时,参与者不仅要防范运动本身的风险,还需要对场地内外的其他人员安全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开放式公共活动区域与封闭式专用场地存在本质区别:专用场地通常通过物理隔离、设置准入条件来明确活动边界,公众进入可视为知晓风险;而开放式场地无排他性管控,参与者无法要求场外正常活动的公众承担预判运动轨迹的义务。

因此,在开放式场所进行运动时,参与者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标准更高,不能以“运动风险自担”为由免除责任。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也为运动爱好者划定了行为边界。

法官提醒,在公园、广场等开放式场所进行足球、飞盘等运动时,应当选择人流量较少的时间段和区域,避免在人群密集处进行高强度对抗。在运动过程中,应时刻留意周边环境,及时避让行人。家长应当照看好未成年子女,避免其在运动区域穿行。活动组织者则应在场地边缘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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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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