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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列为“失信”名单,状告银行侵犯名誉权,法院如何判决?

2019-09-04 10:51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贷款未还清被银行列入“失信”名单,陈先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撤下不良征信的发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4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请。

陈先生诉称,去年10月查询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不知何原因被银行列为“失信”行列。经多次与银行沟通,银行均以欠其贷款为由,拒不恢复征信记录。陈先生说,2004年曾购买商铺,合同价格44.5万多元,加上税费等其他费用总计50多万元。当时向开发商付款50%,剩余50%以商铺抵押并由开发商担保在银行按揭贷款27万元。之后将商铺托管给开发商经营,收益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大约2007年,开发商经营不善,经法院合并执行,将商铺折价抵偿了剩余贷款,并退还余款27万多元。事情过去10多年了,银行以欠贷款为由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并上网,给自己生活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银行表示,陈先生至今仍拖欠银行贷款利息,本金为219011.41元,还有大额欠息未能清偿。而且,银行的征信系统,只能个人查询自己,或者个人授权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征信情况。银行将陈先生欠款情况如实上报至征信机构的行为,是履行银行监管要求的合法行为,不存在侵犯陈先生名誉权的可能性。

法院查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纠纷诉讼,虽然法院有向陈先生退还部分案款的情形,但根据此后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可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即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现陈先生未提交此案已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对于陈先生关于案件已执结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因陈先生对于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银行征信系统对于陈先生存在欠款情况的记载并无不妥,只是对于欠款的具体金额存在差异,未予以及时更新,因欠款情况即会对征信记录造成影响,故欠款数据更新问题不应认定为侵犯陈先生名誉权。此外,根据双方陈述可知,银行征信系统并非对外公示的网络信息,本人及相关机关单位通过合法手续及途径方可查询,该信息本身并不会在一般公众的范围内对于陈先生的社会评价造成降低。

据此,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认定银行存在名誉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高健 值班王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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