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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出新政,财政部: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

2019-10-11 17:03 编辑:TF02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又有新政出台。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

在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方面,《通知》要求,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

“《通知》在原已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授权力度,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全链条管理,支持和服务科技创新。”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按原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需要逐级报财政部办理。为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效率,《通知》将原由财政部管理的上述事项,授权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

另外一方面是整合现行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现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涉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环节管理规定。为了使科研人员通过一个文件全面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求,《通知》整合了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评估、收益等管理规定。

在资产使用和处置方面,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备案;在资产评估方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在收益管理方面,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在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还表示,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鼓励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创新方面,财政部要求,鼓励地方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出新政,瞄准两大痛点

在此之前,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相应管理制度,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自主管理权限,提高了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此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政策,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部分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反映,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按权限逐级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产权登记事项需报财政部办理,链条较长;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较分散,不利于全面掌握和理解执行,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座谈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出台了《通知》。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孙杰

监制:涂露芳

编辑: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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