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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解读新条例: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2019-11-27 17:17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刚刚,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现场

北京市科委相关负责人对此条例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该条例以调动各方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核心,以实现“有的转”(解决源头问题)—“有权转”(解决权益问题)—“愿意转”(解决动力问题)—“转的顺”(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为主线,旨在解决国家法律和改革政策在本市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条例明确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规定高校院所可将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到科研成果转化实体,对外投资发生“投资亏损”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高校院所负责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责。

看点1: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条例调整“事后奖励”为“事后奖励”+“事前产权激励”并行。探索“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制度创新,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同时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一定的科技成果自主实施转化权。

条例为高校院所开展成果转化“减负”,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此外结合本市实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标准,允许高校院所等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条例还明确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项目承担者未按约定期限转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看点2:高校院所可将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作价投资到转化实体,增设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条例建立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本市职称系列增设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

高校院所应当建立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激励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可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高校院所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勤勉尽责制度,并规定对外投资发生“投资亏损”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高校院所负责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责。

看点3: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

条例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合作交流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可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报酬。同时规定市属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规定将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鼓励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优先许可中小微企业实施。

看点4: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支持转化应用场景建设

条例规定市区两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责,明确建立市级层面的促进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以及市、区政府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的责任。

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明确加强政府采购对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应用的支持,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

此外明确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规定中小微企业、创业者可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并可通过创新券等方式获得财政支持。市区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条例还细化了科技成果涉及类型,包括技术类的科技成果,也包括其他类科技成果,如设计图、配方等非技术信息。

同时明确规定有关高校院所的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了净收入涵义,即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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