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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寄宿制中小学不得设食品小卖部,具备条件中小学食堂原则需自营

2019-12-30 15:43 编辑:TF017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牟宇 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上述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为何要如此规定?该负责人介绍,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也发现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另外,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目前,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指导意见》提出,要注重借助科技手段,实现智慧监管,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求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指导意见》还从两个方面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将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一是明确陪餐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二是注重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此外,对家长们担心的校园周边无照经营的食品问题,《指导意见》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延伸阅读:

在校外,风靡中小学的三无水晶泥不见了,学校周边商铺下架

北京晚报于10月11日报道了《三无水晶泥泛滥学校周边》,报道后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关注。昨天,记者再次对报道中提到的学校周边商铺进行了走访,摆在货架上的水晶泥已经不见了。

昨天,记者来到了此前报道中提到的科学园南里西街,在这家小卖铺里已经没有了水晶泥的踪影。原先摆放水晶泥的货架上,已经摆上了书本等文具。“不让卖了,而且水晶泥有毒,别给孩子买。”店主如是说。

这种风靡于中小学生中的水晶泥里含有硼砂,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发布的《玩具安全:化学及类似活动的实验玩具》(GB 26387-2011)中,对可使用的特定化学物质作出明确要求,很多自制“泥”类玩具中的硼砂和聚乙烯醇等配料均不属于该标准允许含有的化学物质。

 

来源:综合中新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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