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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因发布涉悼念不当言论,伤害群众感情,被依法处理

2020-04-05 21:06 编辑:TF017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今天,@江苏网警发布通报,多名网民发布涉清明悼念活动不当言论被依法处理。

为表达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4月4日,我国举办全国性哀悼活动,并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在全国人民追思悼念之际,少部分网民却因网络游戏、直播服务暂停,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伤害群众感情,造成不良影响。

接举报后,江苏公安网安部门第一时间开展工作。目前,属地公安机关已对刘某伟(男,25岁,公司职员)、窦某君(女,21岁,公司职员)、陈某宇(男,21岁,学生)、颜某俊(男,17岁,学生)、许某怡(男,17岁,学生)、张某闻(男,16岁,学生)等6名网民进行依法处理。

警方提醒,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多名同胞不幸罹难,当此之时,我们更应哀悼亡者、致敬烈士、感恩英雄。对于挑战法律尊严、践踏道德底线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网络舆论也应有真实边界 莫让网络受益者变成“受害者”

许多公共事件都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虚拟的互联网不断向公众展示其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我们既要看到网络舆论场革故鼎新的积极作用,加以鼓励;同时也要注意那些利用网络舆论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遏阻。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法律为虚拟网络舆论环境中的参与者构筑真实的权利边界。

基于舆论监督的正当性要求,网络上的发言,只要事实陈述基本属实,意见表达没有逾越法律边界,那么这样的发言就是在言论的权利边界之内的,行为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陈述中的事实,只是自己主观认定的“事实”,既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也没有任何权威的信息来源,那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侵犯。有些“事实”,即使有证据支持,但如果属于个人的身份信息、私人活动信息、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等隐私,对外公布本身也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如果意见表达已经超出就事论事的范围,演变为人身攻击,那也同样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权益。以上这样的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就是在言论的权利边界之外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网络舆论平台自身,也存在着权利的边界。当网络言论侵犯他人权利时,只要网络舆论平台接到侵权通知后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它就算是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如果网络舆论平台明知有人利用其平台发布侵权言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它就要承担责任。

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每个人都是网络的受益者。但如果对跨越权利边界的网络行为不加规范,则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在没有权利边界的网络舆论场中,也就意味着没有规则和秩序可言。人类社会的实践早已启示我们,稳定的规则和秩序是我们开展一切活动的前提,是实现人类自身发展的首要条件。让互联网更好地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声音和观点才能传得更远、响得更久。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依据我国刑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诽谤罪多为自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适用公诉程序。依据相关条例,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公安机关表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特别是图一己之利损害公共利益,危害极大。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来源:综合@江苏网警、北京晚报、新华社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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