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因先兆流产发微信请假遭公司开除,赔偿22万
当今,职场竞争激烈,怀孕女职工就更不容易了。倘若不幸在怀孕期间发生不适,除了遭受身体上的伤痛外,还要当心饭碗不保!
昨日,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公开了一宗怀孕女职工因先兆流产请假、结果被公司解雇的纠纷。那么公司的解雇行为是否合法呢?
女职工维权要适度 插图:宋溪
员工有点冤:
孕期微信请假却遭解雇
黄女士原是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劳动人事工作。
2018年7月16日,她怀孕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生出具医嘱让其休养一周,因担心随意走动对胎儿不利,黄女士就通过微信把诊断证明书发给了直属上司刘经理,并在微信上向其申请请假一周,上司刘经理收到黄女士的微信后,表示同意,并回复黄女士建议她将病假改为休年假。
此后的一周,黄女士的身体尚未恢复,2018年7月23日她又再次向分管综合事务部的副经理陈某表达了要继续请假的需求,并请求代为转告给上司刘经理,副经理陈某答应了。
但是7月26日,黄女士却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其违反公司请假规定,于2018年7月16日至20日、2018年7月23日至26日未到单位上班旷工多日为由辞退了黄女士。
黄女士不服,她认为自己已经向领导请过假了,领导也同意按休年假处理,自己并没有旷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明显违规,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支付7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于是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增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需支付黄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8年7月份工资差额共计22万余元(工作年限从1998年10月至2018年8月计算)。
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后向增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公司辩称:
违反公司请假规定,因旷工而解雇合情合理
在庭审中,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辩称:
黄女士在7月16日仅通过微信的形式向其直属上司刘经理请假一周,一周后,黄女士还是只通过微信方式让同事代其向经理请假,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两人均没有一周假期的批假权限。
黄女士在2018年7月16日至20日、2018年7月23日至26日期间,未按照公司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连续多日未到公司上班,属于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因此决定解除与黄女士的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另外,公司已向黄女士支付7月份的工资,无需再支付7月份的工资差额。
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以黄女士多日未到单位上班属于旷工为由作出的与黄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是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公司需向黄女士赔偿22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8年7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22万余元。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案已经生效。
延伸阅读: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请病假争议多 专家:“三期”未必不被辞
2019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专家问诊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公益普法活动暨“稳就业·促和谐”劳动法律宣传之模拟庭审活动近日举行,针对目前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的请假方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请假程序问题,专家进行了权威解答。
■案例
朱某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因身体不舒服,先后两次向公司请病假或事假,但都未得到公司批准。后来,公司以朱某无故旷工5天为由,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朱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为这事打起了官司。
■争论
职工:因为身体不舒服,不方便自己交假条,托同事代交,单位凭什么不认可?
公司:代交假条不符合公司规定,且公司也只收到了其中一次请假的假条,另一次并没有收到假条,也没有批准朱某的病假。
■法律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应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是不正确的。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
■解读
针对本案中,如果单位未批准病假,擅自休假,算不算旷工?专家指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即请假制度的合法性。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病假须提交病假证明,但对劳动者患急病急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如过于强调请假程序,于理不通,“因此此类情况由家属代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通过QQ或电子邮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后补交等,可以认定为其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即请假制度的合理性。”
专家称,本案中,朱某虽然在哺乳期被解雇,但是无故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重要的是朱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自己已向公司提交病休证明。事实上,女职工在“三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只要证据确凿,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来源:综合广州市增城区法院 羊城晚报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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