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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要提防哪些职场陷阱?用劳动合同法带你看透《三十而已》

2020-08-14 14:38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伴随着热播剧《三十而已》迎来大结局,“30+”人群再次成为热议话题。“30+”上有老、下有小,除了家庭压力,更要面对极大的职场压力。14日,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王文敬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角度,解读了《三十而已》中显现的职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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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不能当做裁员标准

在第17集中,王漫妮不仅错失副店长一职,还被空降的新副店长各种为难。新副店长想要制定新规来立威,其中一条:裁员在我这儿的唯一评判标准就是末位淘汰。

那么,销售业绩末位,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被辞退吗?

“答案是‘不’!”王文敬指出,劳动合同法列明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末位淘汰”并不在其中,因此,销售业绩末位的员工被淘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另外,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是两个概念,即使所有的人都能胜任工作,仍然会有末位,二者不能混淆。即便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安排培训或调岗,在未经上述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背锅”被开除违法

在第26集里,钟晓芹所在商场面临售假的社会舆论压力,钟晓芹作为商场员工出现在网络视频中,被骂上热搜。在这种情况下,商场主管提出开除钟晓芹以平息舆论压力。

商场能因此开除钟晓芹吗?

王文敬说,从剧中可以看出,钟晓芹并没有做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社会舆论压力大,商场欲让钟晓芹“背锅”,便以平息舆论压力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在剧中那种情况下,钟晓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钟晓芹不想继续干了,也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索要赔偿金。

试用期不意味可以无所顾忌解除劳动合同

第41集,在王漫妮发现其所在销售部的主管经理存在开虚单的行为后,该销售经理以王漫妮不适合该工作、没有通过试用为由,口头提出辞退王漫妮。

销售经理的辞退理由合法吗?

“不合法!”王文敬介绍,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所顾忌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剧情中,公司应举证证明公司在王漫妮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其岗位职责、录用条件及考评标准;并且,该公司还应提交对王漫妮的试用期考评结果及与考评结果相对应的客观依据。

因此,剧中销售经理在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举证的情况下,以王漫妮没有通过试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遭“强迫离职”员工要注意留存证据

在第42集,销售部经理口头提出辞退王漫妮之后,王漫妮继续到公司上班,但销售经理为逼迫王漫妮离职,取消了王漫妮的门禁卡权限,还勒令保安驱离王漫妮。

遭遇这种情况,王漫妮只能自行离职吗?

王文敬说,在实践当中,很多用人单位为逃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不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是采用口头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采用关闭劳动者门禁卡权限、考勤权限、OA系统权限、踢出公司工作群等方式阻碍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又称劳动者是自行离职。

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无法举证则会被驳回赔偿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如何维权呢?

王文敬提醒,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可及时留存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同样可以认定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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