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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6岁男童遭13岁少年杀害,官方深夜通报:两人系邻居

2021-03-15 07:03 编辑:u006 来源:勉县发布

3月14日晚,勉县"2.17"案件情况通报发布:

此前报道:

《汉中6岁被害男孩正接受尸检,13岁疑凶是否将被追究刑责?》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勉县6岁男孩程程失踪15天后,尸体在邻居家民房顶的木箱内被发现,邻居家13岁的初一学生杨某有嫌疑。程程的父亲王平(化名)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目前孩子的遗体正在接受尸检,他们正在等待警方的最终调查结果。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调整,如果13岁的杨某最终被确定为杀害程程的凶手,是否会依据新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成为程程的母亲和不少网友关心的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律师。

孩子失联15天,尸体在邻居屋顶被发现

2021年2月17日晚上8点,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东风社区的6岁男孩程程还有没回来,他的父亲王平意识到儿子失踪了,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这一天,他带着儿子去同社区的亲戚家玩,大约傍晚6点钟去取快递,出门前他最后一次见到自己的儿子。有监控视频显示,孩子最后出现在附近的一处巷子里,然后便失去了踪迹。

王平和家人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发布寻人启事,并在当地贴出寻找孩子的传单。记者看到,寻找孩子的信息被很多网友关注,大量接力转发。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也发布了寻找程程的信息。

在程程失踪15天后的3月4日,当地警方在王平邻居家楼顶的木箱内发现了孩子尸体,随后王平和妻子在殡仪馆见到了程程的遗体,发现儿子身体上有多处伤痕。

3月12日中午,认证为“陕西汉中失踪男童母亲”发布了一篇题为《恶毒杀人凶手“杨某”,请大家记住这个名字!》的800余字文章。她在文中称儿子是“被一个13岁多的初一男生有预谋地用诱导的方法哄骗至屋内杀害的,藏尸整整15天之久。从小孩遗体可以看出,凶手当时手段十分毒辣,情节恶劣至极,小孩所受的摧残与痛苦难以用文字来表达。”

不过,对于儿子的死因,程程的父亲王平告诉记者,孩子尸体被发现时自己并不在场,孩子被害的原因和过程他目前也不清楚。孩子的遗体正在接受尸检,结果还没有出来,具体情况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3月9日晚,记者拨通了寻找程程信息中的民警电话,对方未告诉记者相关情况。3月12日,记者多次拨打民警及当地宣传部门的电话,但均未接通。

父亲称儿子很懂事,已考虑聘请律师

此前,网络上曾流传一张照片,照片上的文字题为《勉县发生一起案件致1名儿童死亡》,称13岁的杨某对程程春节期间多次燃放鞭炮心生厌烦,2月17日下午把程程杀害。但相关内容随后被删除。

程程的父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儿子并不爱说话,虽然有些调皮,但是很懂事。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报道,3月4日,民警赶到杨某所就读的勉县某中学,从学校将其带走。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联系上程程失踪地点附近一家超市的工作人员,她告诉记者,关于此事当地网上各种说法很多,各种版本的传闻都有。据她说,13岁男孩杨某的父母离异,常年和爷爷奶奶居住,因为家庭的原因,孩子的心灵受到影响。

王平告诉紫牛新闻记者,目前他正在等待警方的消息,同时考虑聘请律师,处理这起案件的后续事项。

律师分析:或将不承担刑责,民事责任不能逃脱

失去爱子后,程程的母亲在文章里述说:“非常多的好心人在祈祷,孩子一路走好,天堂没有伤害”,接着她写道:“可恶的凶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命抵一命,罪有应得,不可饶恕。”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规定,将刑法第17条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款自草案中出现后便备受关注。

由于3月1日这一时间节点与该案发生时间非常接近,因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杨某是否会按照这一新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注意到,程程的母亲也在发布的帖子里提出了疑问。

就这一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的付建律师。付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此前规定,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以上。因此,本案中如果最后确定程程确实是被杨某所杀害,那么由于案件发生在2月份早于3月1日,我国刑法有“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13岁的杨某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简言之,如果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同时,付建提出一种特殊情况,如果程程在失踪后并没有被立即杀害,而是到3月1日后才被害,那么,就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这一新规定,来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了。

“不过,即便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也不能逃脱”,付建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13岁的男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原标题:勉县"2.17"案件情况通报 ​​​​)

来源:勉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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