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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适房视同老房 可直接上市交易

2015-08-04 09:28 编辑:admin 来源:网络

2015年8月4日讯,重点工程拆迁的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无论是不是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再上市交易时均可按照“老房”处理,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这是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得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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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住建委发布称,考虑到目前市场中仍存在部分定向安置用途的经济适用房,由于当时文件规定的项目名称过于笼统,被归属为了“新房”。为确保拆迁安置家庭的合法权益,特出台《关于重点工程拆迁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拆迁安置对接经适房的上市办理流程。

《通知》中明确,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购买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如果已取得《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待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无需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可直接上市交易,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若上述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没有取得《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可经原房屋拆迁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或房管局依据原始记录拆迁底账出具相关证明。拆迁家庭取得证明文件后,只要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同样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市住建委强调,“新房”也可按照“老房”政策交易的经济适用房,仅适用于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按照规定经“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取得备案资格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仍然必须遵循“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政策上市交易。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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