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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高息借贷案依旧法债主小亏 少得利息2883元

2015-09-01 14:56 编辑:admin 来源:网络

2015年9月1日讯,从今天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但因为审理时间的问题,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新法。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院长邵明艳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率为36%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该案按照旧规判决,相较于新规,债主少拿了2883元,有点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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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50万元 利率36%

 

小吴诉称,2012年,他的好朋友夏某和刘某共同向自己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条,另一朋友王某作为保证人。各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36%,按月支付,即每月利息1.5万元。

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夏某未能偿还原告本金,并数次延期偿还,截至今年4月份,这笔账已经有整3年时间。3年时间内,夏某和刘某虽然没有还本金,但连续偿还了27个月的利息,共计40.5万元。

之后小吴多次催要,结果三人互相推脱,连利息都还不了。一气之下,小吴于今年4月份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剩余9个月的利息13.5万元。

面对小吴的起诉,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称,自己同意偿还小吴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被告夏某则称,小吴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同时,借条约定的利息属于违法。担保人王某认为,担保时间已过,自己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旧规判利息

 

虽然今天是最高法新《规定》实施第一天,但根据最高法最新通知,9月1日之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法,即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就本案而言,原告于今年4月起诉,属于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因此此案也就适用上述旧法。按照该旧法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今天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偿还9个月,年利率为36%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原告方只需偿还9个月,每月的银行利率的4倍利息便可,即83583元,而不是13.5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夏某共同偿还原告小吴借款50万元及利息83583元,担保人王某无须担责。

 

如果用新规 应该如何算?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最高法新《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新《规定》废止了以往“四倍银行利率”的说法,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

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率24%以下,规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而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

适用本案,被告需要偿还给原告的利息计算方法变得简单,只需用本金乘以24%和时间便可,这种计算方法下的利息为86466元,比旧法多2883元。

因为目前银行利率的4倍肯定低于24%,所以本案适用旧法,债主小吴并不划算。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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