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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发布 支持中医医师开展师承教育

2018-04-12 12:00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2018年4月12日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支持经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师承方式传承其独特技术专长。

资料图 新华社图

与其他专业的院校教育有所不同,中医药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和学术传承规律的教育模式,是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意见》提出,要推动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临床医学专业人员以师承教育学习中医。规范非医药类人员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中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等有关规章准则规定执行。支持经多年实践、确有专长的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师承方式传承其独特技术专长。中医(专长)医师按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履行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支持符合师承教育指导老师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师承教育,履行指导老师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不同层级指导老师的遴选条件和准入标准,建立健全指导老师队伍,逐步实现指导老师认证管理;建立完善师承教育指导老师激励约束机制。指导老师自主开展带徒授业等师承教育活动,向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审核。

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要成为师承指导老师,首先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扎实中医药理论基础、丰富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有较高的带教水平和传承能力,能够坚持师承带教。

指导老师自主开展带徒授业等师承教育活动,应当与继承人签订正式的跟师学习合同,明确学习时间、学习内容、职责规范及达到的预期目标,并向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当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审核。

非医药类人员通过师承教育学习中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准则规定,进行考核与管理。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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