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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女子咬伤民警 证据显示民警一开始就表明警察身份

2018-07-20 14:20 编辑:TF003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齐鲁壹点客户端7月19日消息,一女子在济南槐荫一家医院的办公室妨碍医生的正常办公,腊山派出所民警前去处警,结果这名女子竟然咬伤民警的右大腿内侧,造成轻微伤。2018年7月6日,嫌疑人王某花涉嫌妨害公务案在槐荫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嫌疑人王某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成为槐荫公安分局首例嫌疑人被判刑的妨害公务案件。

2017年9月27日11时许,王某花(女,44岁,泰安人)的哥哥王某宝在经十路山东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王某花与亲属到医生办公室讨要说法,要求赔偿。期间医院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腊山派出所民警田淼带领辅警到达出警现场后,王某花大声吵闹,不听民警劝阻,抢夺辅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田淼上前制止时被王某花咬伤右大腿内侧。

嫌疑人王某花到案后辩称不知道民警的执法身份,丝毫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不认为是故意袭警。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权益,办案民警通过大量工作,从调取出警现场音视频入手,走访当事人,还原出警现场场景,证据显示民警一开始就表明警察身份,民警言行合规合法。嫌疑人王某花在大量详实的证据面前无法辩解,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田淼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同时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都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嫌疑人王某花于2018年7月6日被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积极配合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广大市民朋友以此案为戒,在遇到警察执法的情况时,一定要积极配合,不要做出违法行为,否则,任何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延伸阅读
二级以上医院需安检并配警力防控医闹 涉医违法犯罪将纳入信用体系

2017年7月13日讯,针对频发的医闹事件,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发通知,明确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并且指出酗酒、行为异常者应有安保人员陪同就诊。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要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医务人员、患者对维护医疗秩序的满意度纳入评价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应有安保安检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在《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指出,医院应改善就医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全面开展实名制诊疗,提升医疗质量,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指南,保证患者安全。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应急安保队伍,开展安检工作,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监控设备。医院应当建立诊区管理制度,指定专职人员或者兼职人员负责门急诊的诊区管理,实行住院患者探视实名登记制度,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出,维护正常诊疗秩序。

建立特殊人群就医接诊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患者就诊,要安排保卫人员陪诊,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及患者安全。

扬言伤医人员应重点关注

意见指出,医院应当做好涉医矛盾纠纷排查处理,二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主动排查医患矛盾纠纷,及早调处化解。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伤医等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人员,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及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医院及其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医院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现场保护并立即报警。在医院内遇有持刀、持械或其他危险物品伤害、劫持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应急安保队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手段果断制止,迅速控制行凶者,救助受伤人员。

民警应在重点时段巡查

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安全防范能力,对医疗机构报警求助,应当第一时间出警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对在医院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辱骂、恐吓医务人员等伤医、闹医行为坚决果断制止。

公安机关应当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并配备相应警力,警务室民警应当每天带领医院安保队伍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查处违法犯罪,维护医院正常治安秩序。将治安状况相对复杂且不具备条件设立警务室的医疗机构列为巡查必到点,切实加强巡逻防控,积极防范、及时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始终保持对涉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伤医、闹医、辱医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医违法犯罪纳入信用体系

意见明确,发生涉医案件后,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沟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医疗机构监控录像提供给与案件调查无关的机构或人员,更不得公开对外发布,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发布信息。

意见指出,应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应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涉医违法犯罪处置的考核评价工作由上级部门组织,并将医务人员、患者对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满意度纳入评价体系。

北京晨报记者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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