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新视觉 > 热点 > 网摘

烟蒂与灭门惨案?凶手22年后“洗白”成作家仍难逃极刑

2018-08-26 10:06 编辑:TF010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近日,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号法庭,随着法槌声响起,一起发生在23年前的灭门惨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5年,两名犯罪嫌疑人为抢劫钱财,在湖州织里镇一旅馆先后杀害4人,包括一家3口和1名旅客,社会反响巨大。在潜逃多年后,其中一名嫌疑人漂白身份,成为知名作家,另一名嫌疑人已成为企业主。

作为湖州史上最大一起未破命案,湖州警方经过22年锲而不舍的努力,最终成功侦破此案,两名嫌疑人落网。现今,两被告被判死刑。

杀人犯漂白成知名作家

1995年11月29日凌晨,织里镇晟舍村响亮的警报声划破了冬夜的平静。当地一家旅馆发生命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旅馆老板闵某生、老板娘钱某英、老板孙子闵某及旅客于某峰4人被杀害。

经法医鉴定,4名被害人均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作案手段十分残忍。案件被定性为抢劫杀人案。

如此残忍命案,到底何人所为?案件水落石出,嫌疑人是刘某彪与汪某明。根据检察机关起诉,刘某彪,出生于1964年,归案前为某校刊编辑;汪某明出生于1953年,小学文化,归案前是上海某公司职员,两人是安徽南陵老乡。

据刘某彪交代,他与汪某明住得很近,1995年秋收的时候,他在汪的家中写作,唉声叹气的。汪问怎么了,他说女儿眼睛手术失败了,需要钱,自己去打工又被人偷了,“当时就想搞点钱,说要是能搞上一两万块钱,就能解决问题了”。

曾经在湖州织里镇打过工的汪某明说,织里镇的人钱比较多去搞点来,这是两人第一次商量要去抢劫。刘某彪的供述,似乎像他写的小说一样情节丰富离奇。后来,他找到老表帮忙,让铁匠打了一把匕首,还用充电器做了一个假炸弹。不过,他说自己胆子小,并没有带上这枚炸弹去织里镇。

1995年11月28日,汪、刘两人来到织里镇,入住位于晟舍新街的闵记饭店,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并又购买了一把榔头和一卷尼龙绳。

很快,与他们同住一个房间的山东人于某峰成为目标。11月30日凌晨,趁于某峰熟睡之际,两人用榔头猛击于某峰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劫得20余元。

因所劫钱财较少,两人又以退房结账为由,将旅馆的闵老板骗至房内,对其绑手、塞嘴,威逼钱财。劫得金戒指一枚后,汪某明用榔头猛击闵某生。

为进一步劫财,他们又以同样方式将旅馆老板娘钱某英、闵老板夫妇年仅12岁的孙子杀害。随即,两人在房内大肆翻找财物并搜得100余元。经法医鉴定,4名受害人均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

两人作案后从旅馆一楼后门逃离,自此“人间蒸发”。

此后几年间,刘某彪摇身一变成了知名作家。农民出身,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凭借自己的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获奖,2013年7月加入了中国作协。2014年11月,他创作的25万字历史演义小说《行者武松》出版,并改编成50集电视剧剧本。

写给妻子的书信成罪证

为了在茫茫人海中找到真凶,22年来,湖州市公安局历经5任局长,从未停止对此案的侦查。

2017年,湖州警方抽调刑侦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专案组,并下设重要线索查证组、物证搜集检验组、大数据后台支援组、重点地区调查组等,对这起命案再次发起强攻。值得庆幸的是,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多年来都保存完好,成为22年后破案的关键。

DNA生物鉴定技术的发展,给此案的侦破带来契机。2017年,通过对当年案发现场物证的鉴定以及大量的摸排,警方将嫌疑目标锁定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的刘氏族人。

“你想要我当逃犯?”“村里人都知道了?派出所是来找我的?”这是作家刘某彪2016年发表的一篇题为《豆腐》的中篇小说中,主人公杨景丽的台词。文章发表后的第二年,刘某彪就接到了配合公安机关进行DNA采样的通知。

办案民警陈红跃介绍,2017年8月8日,他化装成科研人员,以调查刘氏家族迁徙及当地卫生状况的名义,到刘某彪家中找其抽取血样。两天后检验结果出来,刘某彪的DNA与案发现场烟蒂上的残留唾液吻合。民警连夜赶至刘家,将其抓获。现场视频显示,当时穿着条纹T恤和肥大短裤的刘某彪,顺从地让民警戴上手铐。他没有反抗,而是说:“我等你们到现在。”

事实上,在接到通知后,刘某彪第一时间联系了失联已久的汪某明,并在DNA采样的当晚,写了一封书信给他老婆,交代了自己20多年前犯下的命案,说自己受了20多年的精神折磨,终于解脱了,请家人不要想不开,接受这个事实。

这封书信也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法院判决两被告死刑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抢劫杀人的事实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应当以抢劫罪对两被告人定罪处罚,并依法判处死刑。

被告人汪某明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超过追诉时效后经过最高检核准进行追诉,且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明一直奉公守法,并未再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彪的辩护人认为,刘某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汪某明,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4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虽然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刘某彪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因此,湖州中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湖州中院判令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此前报道

破22年前灭门案: 嫌犯“洗白”知名作家企业家混得风生水起却难逃法网

加入中国作家协会,获得“安徽文学奖”,发表作品200多万字……颇具才气的刘永彪在许多文学爱好者眼里,是文学创作的名家。可如今,刘永彪的作家身份有了颠覆性的变化——一起致4人死亡特大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的刘永彪对22年前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53岁的刘永彪是安徽省南陵县人,今年8月11日凌晨在家中被警方抓获。现场视频显示,他当时没有反抗,而是说:“我在这里等你们到现在。”

22年前旅馆内 爷孙等4人被害

织里镇是浙江湖州一个有30万人口的经济大镇,北依太湖,历史上因织造业兴盛而得名。该镇晟舍村的马路边有一栋三层楼房,现在是卖电动车的商铺——22年前,这里是一起4人死亡杀人案的现场。

那时,这栋楼叫“闵记饭店旅客”,是有吃有住的简易旅馆,由老板闵某经营。

惨剧发生在1995年11月29日晚上。这家旅馆内,4人被杀害:老板闵某、老板娘钱某、老板的孙子及旅客于某。其中闵某、于某死于旅馆的203房间,钱某及其孙子死于202房间。

根据法医鉴定,4名受害人均被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作案手段残忍。

案发后,湖州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据专案组民警徐志成介绍,旅店有服务员反映,案发前曾有两名操安徽口音的旅客入住。于是,警方在安徽等地展开调查,但受当时刑侦技术等因素的限制,案件侦查22年没有实质性进展。

“主要是嫌疑人跟受害人没有任何关系,这是最大的难点,我们很难顺藤摸瓜地去找。”徐志成说。

2017年8月上旬,在凶案发生22年后,案件侦查工作终于获得突破。安徽南陵的刘永彪,一位在当地颇有名气的作家,进入了警方视线。

当年案发现场

“终于可以摆脱精神折磨”

今年53岁的刘永彪是安徽省南陵县人,8月11日凌晨在家中被警方抓获。现场视频显示,他当时没有反抗,而是说:“我在这里等你们到现在。”

今年8月上旬,警方经过基因技术鉴定、物证比对和走访调查后,将目标聚焦在南陵县弋江镇中洲村。8月10日晚,刘永彪被警方锁定。

8月11日凌晨一点,专案组民警在刘永彪的家中将其抓获。现场视频显示,被带走时,刘永彪并没有反抗,他说了一句:“我在这里等你们到现在。”

汪某明接受审讯

参与抓捕行动的专案组民警陈红跃告诉记者,当晚带走刘永彪时,他交出一封还没来得及给妻子的信。

“就是一页纸,他写的大概意思是,20多年来,我一直在等这一天,今天终于有一个结果了。”陈红跃介绍,调查发现,刘永彪一直未将杀人之事告诉家人,他在留给妻子的信中说:“我终于可以摆脱一直以来的精神折磨。”

“抓他之前我们一直在村里排查,他应该是有预感,提前写好了给老婆的信。”陈红跃分析。

警方经过调查和审讯后认为,22年前发生在湖州织里的抢劫杀人案,是刘永彪与同村村民汪某明所为。

“两名嫌疑人当年家里都比较穷,其中一人在湖州这边打过两年工,觉得这里的服装老板有钱。”湖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沈连江介绍,刘、汪两人作案前“有预谋”,“就是来抢钱的。”至于涉案的经济数额,警方目前没有透露。

犯罪嫌疑人汪某明比刘永彪大11岁。今年8月11日被警方抓获前,汪在兄弟投资的一家企业做管理,还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

案发22年后,刘永彪的名气显然比汪某明要大。他已经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多前年就圆了心中的作家梦。

“我办了几十年案子,形形色色的人都遇到过,但是作家杀人,还是第一次碰到。”湖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严关炳说。而根据办案民警介绍,被抓前夕,刘永彪还办了一个写作培训班。

曾创作小说《难言之隐》

知名作家、杀人嫌犯,这两个极具差异性的标签,如今贴在了永彪身上。

刘永彪喜欢上写作应该是读初中之后。据南陵县广播电视台2015年报道,刘永彪上初中时专习写作,兴趣愈发浓厚,“即使面临升学考试的压力,他也尝试着以课文为摹本进行练笔。”

高考落榜后,刘永彪正式走上文学创作之路。侦办此案的严关炳从村支书那里了解到,高中毕业的刘永彪买了一台相机,经常给人拍照,后来搞一些文学创作,写些诗歌和小说。

刘永彪2015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曾以为写作是高尚的事情而写得投入,曾以为写作是终身追求而写得痛苦,现以为写作是超悦的事情而愉悦地写作。不为别的,只因个性偶然的需要。”

1995年湖州织里发生4人死亡特大命案时,刘永彪31岁。那时候,他已经在文学领域崭露头角。

据公开报道,1985年,刘永彪在合肥市文联主办的《未来作家》期刊发表了自己的处女作。1994年他在知名文学期刊《清明》上发表短篇小说《青春情怀》,成为南陵县第一个在该期刊发表小说的作者。

此后,刘永彪曾自费到鲁迅文学院学习创作,获得结业证书。2005年,他的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由作家出版社出版,这他带来了极大声誉——2009年被安徽省授予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三等奖,此奖项被业界称为“安徽文学奖”,是安徽省最权威的文学类评奖。刘永彪成为芜湖市第一个获得该奖的农民作家。

2010年3月,芜湖市文艺评论家协会和南陵县作协举办了刘永彪《一部电影》作品研讨会。据报道,“研讨会肯定了刘永彪的生活态度和写作态度,认为作家有深厚的文字表达功力和底层生活经历,不管小说还是散文,都具有真实的力量,这样的作品才能经受住时间积淀的考验和美学评判。”

此后,刘永彪先后出版散文集《心灵的舞蹈》、电影剧本《门与窗》以及28万字长篇小说《难言之隐》。

公开资料显示,刘永彪曾用笔名刘浪、彪子、一沙等,发表文学作品200多万字。

中国作家协会2013年7月曾发布公报,当年被批准加入该协会的安徽省13名作家中,刘永彪名列其中。

综合央视 《都市快报》

相关链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及量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

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来源:综合法制晚报 北京晚报

相关阅读

北晚新视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takefoto@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