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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池英花说案:一份鉴定结论引争议 十年三场官司

2016-08-09 13:44 编辑:admin 来源:网络

2016年8月9日讯,因公司财务问题而被刑事处罚的韩勇(化名),认为作为定罪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存在内容错误,因此以出具该份鉴定结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出狱后接连打了民事和行政诉讼。十年间,韩勇经历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三场官司。

chiyinghua_调整大小池英花律师

公司偷漏税 负责人受刑罚

十年前,韩勇拥有一家房地产公司,但就在他的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公安部门的出现击碎了他表面上平静的生活。

2006年,公安机关对韩勇立案侦查,并查封了他的公司。在核查公司账目时,公安机关发现,公司除了为纳税而制作了一份账本外,还另有一份“账外账”。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发现了两本账之间的出入,但作为侦查机关,缺乏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警方对于公司的犯罪性质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而在十年前,由于国家尚未对鉴定机构进行独立管理,很多专业领域的鉴定都需要请相关行政机关出具鉴定意见。鉴于此,公安机关委托了某行政机关,对涉案公司的账目进行司法鉴定。

随后,该行政机关出具了鉴定结论,认为涉案公司确实存在严重的涉税犯罪行为。依据相关证据,作为公司负责人的韩勇被起诉至法院。

2007年,经审理,法院认定韩勇涉税犯罪数额达数百万元,一审判处韩勇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经过二审上诉、再审申诉,法院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服刑完毕 又打民事行政官司

虽然历经三级法院的审判,韩勇依然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涉税犯罪,作为证据之一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由于鉴定结论是某行政机关出具的,服刑完毕后,韩勇便想通过诉讼为自己维权。

首先,韩勇以某行政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侵权为由,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该行政机关撤销鉴定结论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行政机关进行司法鉴定的行为并非民事行为,法院裁定驳回了韩勇的诉讼请求。

民事纠纷的路走不通,韩勇转而寻求行政手段救济。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复议一次,韩勇就针对数年前的这份鉴定结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

2014年9月,该行政机关对韩勇的复议申请作出答复,认为鉴定结论是受公安机关的委托所作,而并非是其依职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随后,韩勇针对这份复议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韩勇认为,该行政机关对于其公司存在涉税犯罪行为的鉴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鉴定认定错误,其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韩勇要求该行政机关撤销鉴定结论。

在被起诉至法院后,行政机关将案件委托给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池英花律师代理。

仅超期几天 权利得而复失

接收案件后,由于案件时间跨度非常大,池英花律师首先对整个案件的时间进行了梳理。让池英花律师感到庆幸的是,虽然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险些让韩勇把握住本来已经失去的诉权,但韩勇并没有及时抓住机会。

该行政机关出具鉴定结论的时间在2007年,而依据当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应当在15日内提出,即使出现特殊情形,最长也不得超过60天,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也只有3个月。

也就是说,在韩勇服刑完毕后,他其实早已经丧失了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行政机关的答复给了韩勇第二次机会。

“如果行政机关以韩勇超过了复议期限为由答复,而不涉及鉴定结论的性质,韩勇就没有权利提起关于鉴定结论的行政诉讼了。”池英花律师解释道,如果仅以程序超期为由回复,韩勇则只能针对复议期限的问题进行行政诉讼,诉讼将不涉及鉴定结论。

而现在,韩勇获得了一份关于鉴定结论性质的答复,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则将行政诉讼期限延长至6个月。

但韩勇起诉的时间超出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期限数天。仅仅几天的差距,就让他的权利从有到无。这也成为了该行政机关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

一份鉴定结论 性质引争论

即使进入了实体案件的审理,池英花律师也表示,韩勇的诉讼依然是缺乏法律基础的支持的。

韩勇在诉讼中表示,该行政机关出具了错误的鉴定结论,就应当弥补后果,撤销鉴定结论。

“行政诉讼的基础是要有行政行为,但是这份鉴定结论,并不是行政机关依照其职权所做出的决定。”池英花律师说,开展鉴定活动并非是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既不是追究韩勇的行政责任,也不是对他进行行政处罚,而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相关部门的委托所进行的。因此鉴定结论作出后他们便无权撤销,只能经审判机关的审查,再确认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目前,司法鉴定机关已经完成了机构改革,独立于各行政机关之外。但在2006年,对于账目的鉴定并没有专门的机构。作为委托鉴定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对这份证据的提交负责,该行政机关则仅对鉴定的内容负责。

而在韩勇一案中,鉴定结论并非是唯一的证据,而是作为全部证据链中的一部分提交法院,经过了法庭的公开质证。在法庭上,韩勇对于这份证据可以充分发表他的看法。如果认为证据内容存在问题,他有权利向法庭提出他的意见。最终证据是否具有效力,应当由合议庭进行认定。

韩勇涉税犯罪一案经历了三级法院的审理,三级法院均将鉴定结论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之一。池英花律师表示,这意味着鉴定结论的内容经过了生效判决的确认,韩勇在这起刑事案件中也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救济方式。

“即使案件得到纠正,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也应该由审判机关进行。”池英花律师表示,在作为证据移交后,鉴定结论就已经离开了该行政机关的解释范畴,因此即使韩勇拥有诉权,起诉的对象也应该是确认该份证据效力的审判机关。

两方都有疏漏 要重视法律轨道

经过两级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韩勇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因此驳回了韩勇的起诉。

虽然案件胜诉了,但池英花律师从这起案件中看到了不少问题。作为原告,韩勇没有及时履行起诉权利,甚至在行政机关再次给了他诉讼机会时,他依旧与之失之交臂。起诉期限是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一旦超过这一期限,就很有可能面临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后果。

而政府方面,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同样存在疏漏。“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复议答复时,选择了错误的方式,这加大了其自身面临的诉讼风险。”池英花律师说,虽然本案即使进入实体审理,韩勇也未必能胜诉,但这导致了行政机关所要付出的成本大幅增加。

“行政机关有义务和责任节约成本,毕竟参与诉讼的支出、赔偿,花费的也都是纳税人的钱。”池英花律师表示,这就对行政机关的应诉技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甚至在日常管理中,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依照法律轨道进行,就容易增加进入诉讼的风险。

【律师简介】

池英花律师,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具有9年法官经历,自1988年至今从事律师实务,担任北京市商业联合会副会长、专家咨询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 国家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联谊会副会长,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多次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律师党员,她所带领的易和团队历年来获得了“北京市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五好党支部”、“先进党支部”、“先进集体”、“杰出贡献奖”等荣誉。十余年来,带领易和团队承担了大量的政府法律服务工作,总结积累了工作成果及经验,建立了全国政府法律联盟。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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