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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难休,挪用有风险 2种情况均令职工有苦难言

2018-11-13 11:31 编辑:TF017 来源:北京晚报

你听说过探亲假吗?休过探亲假吗?北京晚报记者在网上发出一份调查问卷。在填写问卷的67名职工中,仅有9人表示曾经休过探亲假,这其中有8人工作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16.42%的受访者表示,从未听说过探亲假这回事。但95%的受访者都认为,探亲假有必要存在。

资料图 摄:白继开

溯源:探亲假历史悠久 多用于“体制内”职工

探亲假,原本是属于“体制内”职工的福利,但是不少企业也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探亲假。

1981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该规定明确写明:“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再往前可以追溯到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公布施行,职工探亲假制度从此初步形成。

这两项“历史悠久”的规定都仅适用于“体制内”职工。对此,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认为,50年代《探亲规定》出台之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均为公有制单位。《探亲规定》把适用范围规定为公有制单位,是与这一阶段的特定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并无刻意区分单位性质、实施“制度歧视”之初衷。

但记者发现,很多企业在和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也会约定“探亲假”。特别是一些工作性质特殊,在法定节假日难以保障休息的岗位职工,如保安人员、海外建设人员等,往往会和劳动单位约定一定时长的“探亲假”。

现状: 探亲假难休 挪用有风险

东城区某派出所的一位基层民警王伟娟(化名)告诉记者:“自己去年休过一次探亲假,今年的还没休。领导说明年的就不批了。”就职于某能源央企的职工李明轩(化名)则对记者表示,如果休探亲假的话,基本上当年的绩效就会垫底了。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分单位分人,情况各有不同,但普遍不像年休假一样容易请到。

情况1 在职期间未休探亲假 离职后获补偿

对于很多分劳动者来说,在职期间请不到探亲假,只能在和公司发生纠纷离职后,再诉诸法律手段向原公司寻求赔偿。

在一起案例中,小张在北京的某保安公司干了15年,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每年享有24天年探亲假。小张说,自己平均下来每周工作46小时,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也从未休过探亲假。离职后,小张认为在职期间保安公司有种种违法行为,遂将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一系列的赔偿。其中就包括,要求原公司补偿15年间未安排探亲假(每年24天)工资46726元。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查明,保安公司不能举证证明2011年、2012年安排小张休探亲假的情况,故应该支付这两年的探亲假的工资,而2011年之前的探亲假工资因为小张无法举证,所以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终审判决保安公司支付给小张未休的探亲假的工资3531元。

探亲假休假期间劳动者应该领多少工资,也往往成为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长期驻扎海外,北京某工程公司的海外分公司雇员林敏(化名)和公司约定,工作满一年可以休一个月的带薪探亲假。林敏2013年10月入职,开始在刚果金工作,年薪30万元。2014年11月,工作满一年的林敏准备休探亲假。林敏主张探亲假工资标准应按照年薪30万元折算,但是公司则不认可,双方存在争议。

此后,公司单方面和林敏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对经济赔偿金存在争议,双方闹上了法庭。朝阳法院判决公司应按照林敏的年薪30万元折算探亲假工资,并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况2 以探亲假之名旅游 构成旷工被开除

上述两起案例中,劳动者最终拿到了探亲假的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自身将探亲假用于度假等其它目的,也很可能为自己招来麻烦。

家住北京的宋先生就职于某外企,担任部门经理的职务,后被派驻到上海分公司工作。他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年10天的探亲假。一次,宋先生和公司请了探亲假,不过,宋先生并没有返回北京的家中,而是去了意大利度假,并从意大利直接返回上海。

公司认为宋先生的做法构成了虚假陈述、欺骗公司及旷工。之后,公司决定和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就这一决定,公司向宋先生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时,据宋先生劳动合同期满还有四个月。

因为种种纠纷,宋先生和公司最终对簿公堂。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被辞退至劳动合同期满之间的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宋先生承认自己确实利用年休假前往意大利休假,但是他认为探亲假是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并不局限于回家探亲这一种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申请享受探亲假期出国旅游而没有上班,属于无正当理由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与宋先生解约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的前的工资。

法官说:“设定探亲假的目的是为解决在异地工作的员工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该假期应专用于异地工作的员工与家人团聚。宋先生虽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滥用探亲假。”

在实践中,有些职工因家人的事宜或因其他私人原因而向单位临时告假,以便赶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对此,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认为,这种事假若与探亲假的享受条件发生重合的,用人单位应有权将这种 特定的事假在职工可享受的探亲假中予以扣除。当然,由于探亲假是带薪休假,而事假是否带薪是可以由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规章制度加以规定的,所以,若对二者进行冲抵的,则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获得已转换为探亲假的上述事假期限内所应享有的工薪待遇。

困境:在不少用人单位已形同虚设 何去何从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建宇认为,我国当下探亲假制度的执行情况变得越来越不理想,这一制度在不少用人单位已形同虚设甚至被有意无意地“遗忘”。究其根源,除了执法不力的外因之外,现行探亲假立法本身捉襟见肘、严重滞后亦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因。

在年休假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探亲假能否被年休假制度所吸纳和取代呢?对此,许建宇教授认为,探亲假的特殊功能不能完全被年休假所取代,探亲假与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不同,除此之外,我国休假制度的各项改革还应考虑制度本身的延续性和改革的增益性。

近期来,不少省份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引发热议。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9个省份出台了相关的地方立法、行政规章,但北京市尚未出台此类规章。旨在方便子女照料父母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其设立目的和探亲假有些相似,并且其覆盖的范围从1981年的《探亲规定》覆盖的”体制内”职工,扩展到了整个社会。

“年休假还要被各种事假抵消,就更不存在什么独生子女照顾父母假。请个假感觉要割领导肉一样,回来后还要被批事多请假多。”一名就职于政府机关的年轻员工表示不看好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落地。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细花对此也曾表示:“好政策能否真正落地执行,很多人表示观望甚至怀疑。因此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并强化监督执行。”

 

来源:北京晚报 实习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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