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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入职试用俩月就被辞,法官提醒:约定试用期需注意这些事项

2019-07-17 18:18 编辑:TF017 来源:北京晚报

随着毕业季到来,高校毕业生纷纷初入职场。毕业生小杰初入职场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就达3个月,可刚试用两个多月就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今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支持了小杰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高校毕业生们们,入职约定试用期要注意下述事项。

小杰是一名高校电子工程专业2018届毕业生,去年7月进入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同时约定试用期月工资为7000元,转正后月工资9000元。

然而小杰刚入职两个多月,公司就以小杰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杰以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为由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表示对小杰考核后认为小杰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在举证期限内并未就公司的录用条件、对小杰进行考核的标准及小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缘由进行举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违法解除,支持了小杰的诉求。

“正儿八经”的试用期啥样?小杰试用期有何问题?

《劳动合同法》就试用期的期限长短、工资标准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于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法律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官认为,该公司与小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此外,约定的试用期期间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上述约定均违反了法律规定,致使小杰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故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小杰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 劳动者怎么办?

法官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该约定应属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对于由于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仲裁及诉讼等方式维权。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便说“分手”么?

法官强调,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规定,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首先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及考核标准并需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考核,并能够认定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并且需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此外还需注意: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试用期期限内提前通知,试用期届满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属违法解除。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叶亚楠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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