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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乘公交受伤诉讼多,一份关键证据认定小伙并非“助人为乐”

2019-09-02 14:11 编辑:TF018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统计发现,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受伤引发的诉讼高出许多。

插图 王晨瑀

家住昌平的韩秀娟老人就遇到一件糟心事,去年她在公交车站下车时摔倒,导致十级伤残。老人认为是一名匆匆而过的小伙子把自己撞倒了,而小伙却称自己是助人为乐才把老人扶起并送医。此案的难点在于事发地没有监控录像。近日,经过法院一、二审,韩大妈拿到了赔偿款9.7万元。老人家人留下的一份证据,对于法官的判案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案例:小伙扶老人送医 双方产生纠纷

罗虎今年26岁,韩秀娟今年63岁,去年3月14日,本来毫无交集的两个人在沙河地铁站公交车站相遇。

当日18时许,韩秀娟乘坐昌19路公交车,当她在沙河地铁站公交车站下车准备换乘时,遭人碰撞摔倒,韩秀娟感觉疼痛难忍无法起身,给女儿打了电话,女儿很快赶到公交车站。“我记得当时就是罗虎把我撞倒了。”在庭审中,韩秀娟态度坚决地认为,当时罗虎乘坐670路公交车下车时,发现手机遗忘在公交车上,在返身取手机的过程中与自己相撞,造成自己受伤。韩秀娟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十级,她将罗虎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罗虎当日的确也在这一公交车站下车,在扶起摔倒的韩秀娟后,他还陪同韩秀娟母女一同前往医院,掏了8700多元医疗费。罗虎主张自己并未与韩秀娟相撞,“原告无证据证明是我将其撞伤,我是‘助人为乐’,看到原告摔倒在路边没人搀扶,我将原告扶起,还陪同原告到医院就医,垫付了医疗费。”罗虎称自己在医院遭受了老人家属的胁迫,“头脑蒙蒙地就交纳了韩秀娟的医疗费用。”

●关键证据1 医院监控证明老人家属未胁迫罗虎

韩秀娟的女儿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视频资料,是罗虎与韩秀娟家属在医院楼道发生沟通的情况。法院审查发现,视频中罗虎意识清晰,视频全程为沟通韩秀娟医疗费用支付金额及支付期限的问题。

在第一段视频中,韩秀娟女儿问:“第一这个事情是你造成的,你也承认,这个事情你要全权负责”,罗虎在此时点头表示认可。在第二段视频中,韩秀娟女儿在要求罗虎及时交纳住院治疗费用的时候,罗虎表示其目前没有钱,需要三周左右时间才能拿得出来,但这笔钱肯定会有的。

法院认为,在交涉过程中,罗虎没有否认将韩秀娟撞倒的事实,并认可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没有被胁迫的情形。

●关键证据2 罗虎申请调取报警记录自证 却适得其反

第二组证据为罗虎申请法院调取其去年3月15日的报警记录,以证明其主张的“助人为乐”事实成立。结果这份证据并不有利于罗虎。

报警记录显示,罗虎称自己在沙河地铁站公交车站摔倒,感觉是被别人绊倒的,希望查看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昌平公安分局沙河派出所安排罗虎查看了监控,但监控录像无相关记录。法院审查发现,罗虎报警发生在其将韩秀娟送往医院的次日,经向办案民警核实,民警称,罗虎除查看监控外并未向办案民警反映因“助人为乐”垫付医疗费与他人产生纠纷等情况。

判决:小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虽然韩秀娟无法提供事发时罗虎将其撞倒的直接证据,但上述证据表明,在撞倒老人事发时和事发后,罗虎并无异议,韩秀娟摔倒与罗虎意外碰撞存在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判决罗虎赔偿韩秀娟各种损失9.7万多元。

罗虎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罗虎也一直未到事发现场寻找当时的目击证人。

二审法院再次分析了这起案件中的“合理”与“不合理”:罗虎发现手机落在车上,跑回公交车上取手机符合生活常理,当时站台上人员众多,仓促间与他人发生碰撞的可能性很大;罗虎当时未离开,虽然不能否认罗虎当时有“助人为乐”的想法和行为,但在韩秀娟家属到来之后,罗虎仍未离开,而是陪同老人一起去医院且交纳相关医疗费之行为有悖常理。罗虎否认其撞伤韩秀娟的事实,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罗虎的种种做法确实无法让人相信其系‘助人为乐’的行为,即便我们特别期望罗虎确实在‘助人为乐’,确实在传承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但该美好的愿望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北京一中院最终判决驳回罗虎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数据:车内受伤 绝大部分老人得到赔偿

公交车是老年人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但比起其他年龄的群体,老年人更易受伤。

记者以“公交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关键词,以刚刚过去的七八两个月为区间,搜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两个月间宣判了22起相关案件。其中原告为老年人的案件有18件,占比约82%,年龄集中在58岁到79岁之间,而且这18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女性。

这18起案件既有发生在公交车内的,也有发生在上下车时的,原因主要有司机的不当操作或者其他乘客、行人的推搡,造成的结果绝大多数为骨折并构成伤残,有一起案件的老人被送医治疗一个月后不幸去世。

从判决结果看,因为有车内的监控录像、同车人的证言等证据,发生在公交车内的纠纷,大多对赔偿的金额有争议,而对事实部分无太大争议,绝大部分案件中,老人的合理损失都得到了赔偿。而发生在公交车站的纠纷往往因为行人熙熙攘攘、周围没有摄像头,对审理造成了一定难度。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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