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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两种蜜蜂混养有何后果?“蜜蜂小偷”主人被判赔偿8000元

2019-10-30 13:18 编辑:TF008 来源:北京晚报

因为不遵守生产基地的规则,将两种蜜蜂混养,蜂农张某饲养的蜜蜂将邻居家的8箱蜜蜂“拐”到自己“家”中。记者昨日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两级法院审理,“蜜蜂小偷”的主人被判赔偿邻居8000元经济损失。

意蜂   姚军 摄

王某和张某是同村村民,都从事养蜂工作。但张某的蜂箱内除了饲养常规的中蜂品种外,还饲养了一批意蜂。而在蜜蜂养殖中,将中蜂、意蜂混养,很容易出现中蜂被意蜂盗取的现象。为此,饲养中蜂的保护场区就设有警示牌,告知蜂农禁止在此饲养意蜂,张某对此也是知情的。

因为张某的混养,王某家的蜜蜂便遭了殃,他有8箱中蜂被张某家的意蜂“拐走”,损失近万元。得知蜜蜂“被盗”,王某急于外出寻找,导致熬制蜂糖的灶具发生爆炸,厨房顶棚也被炸毁,损失共计1800元。

为了索赔,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但张某称自己只是将飞来的蜜蜂收笼,并不清楚蜜蜂的品种,故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收留意蜂并养殖的行为系基于张某主观意愿,张某明知养中蜂区域禁止养意蜂,却私自收养意蜂,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主张的厨房损失、灶具损失、厨房装修损失系其自身疏忽所致,与盗蜂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王某中蜂损失8000元,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虽然不是直接加害的主体,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有多年饲养经验的养蜂人,违反生产基地的明确标识饲养其他品种的蜜蜂,故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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