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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公园半山亭房产要回来了 这是怎么回事?

2019-11-01 13:15 编辑:TF003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红叶正盛,香山游人如织,很多人必须要到著名景点半山亭“打卡”,而半山亭上院房屋则引发了一场官司。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案件一审判决,海淀法院判决租赁公司腾退位半山亭上院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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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公园管理处起诉称,2012年8月31日,公园和被告北京丰润点金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香山半山亭上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半山亭上院房屋,租期为3年。

合同签订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2014年9月1日至今的租金、门票款、管理费及水、电、垃圾清运费,理应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且,2015年8月31日租期届满前,原被告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仍然占用房屋,且未向原告交纳任何费用,故被告理应支付占用费,占用期间水、电、垃圾清运费,并立即返还房屋。

对此,投资公司辩称,双方有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只是3年一签,三年到期后,香山公园拒绝续约,也不收取费用,才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有效。

经查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表明租期意向为20年,3年一签,对此协议,双方理解有所分歧:管理处认为合同期限是3年,投资公司认为合同期限是20年。法院认为,正是基于该意向,双方才会签订合同,而且从补充协议约定了每三年的费用按照3万元递增来看,管理处是在认可租赁期限为20年前提下才会谈及费用递增事宜,所以应认定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实际为20年。因此,双方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管理处以投资公司未交纳费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管理处要求投资公司支付2015年8月31日前的租金、门票款、管理费等,投资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也予以认可。另外,投资公司至今使用房屋,并未交纳包括房屋租金在内的费用,也应依约交纳上述费用。

关于管理处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延迟支付租金、门票款、管理费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由于双方在租赁期限的认识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投资公司交纳相关费用时,管理处不收取费用,并引发了后续投资公司未予交纳费用的后果。据此,法院认定投资公司迟延支付相关费用,并非自身原因所致,故对管理处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投资公司要腾退半山亭上院内房屋,并支付相关租金、门票款、管理费用等。对于投资公司提出的装修损失,需要另案解决,法院也在判决中提醒,投资公司将涉案房屋腾退给管理处时,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原标题:香山公园半山亭房产要回来了)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监制:王宁江、王祎 编辑: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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