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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11-14 14:19 编辑:TF011 来源:北京晚报

这些年,媒体不时报道高空抛物引发的事故,此类事故对于受害人堪称“灭顶之灾”。为了保护大家“头顶上的安全”,最高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资料图

据介绍,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法院借助了大数据分析,从近三年来的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件案件中,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客观化、类型化分析研判,确保《意见》有关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有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依据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等特点,《意见》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法院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另一方面,为及时充分救济受害人,《意见》在总结当前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例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意见》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他责任人享有相应的追偿权。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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