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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天上班摔倒不算工伤?“颈椎病”不算职业病?专家解读来了

2020-01-07 13:27 编辑:TF02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雪天上下班,路上滑倒摔伤能不能算工伤?在五险当中,因为发生几率小、享受待遇的人群少,所以工伤保险一直是话题度最低的那个。但最近几年,许多上班族开始关注工伤保险,希望能有制度来为这些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健康损失买单。相关专家今天通过北京日报客户端就此回答公众的疑问。

资料图 胡铁湘摄

雪天上班摔倒 不算工伤

下雪当天,市气象台发布了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这几天冒着酷寒出门上班,常有人疑惑:这冰天雪地的,在上下班路上滑倒摔伤了,能算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那就是:不算。但可享受医保待遇。但如果是外出开会,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则可被认定为工伤。

明明都是为了工作,都是在路上,为什么外出开会就算工伤,上下班就不算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的专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7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这项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班路上滑倒或摔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不符合上述第六款的法定情形:“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专家表示,员工上下班路上,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地点,所以不是所有受的伤害都算是工伤。只有受到交通事故责任的伤害,才算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即便在上下班路上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也要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才可以。这里需要有一个重要的书面证据,就是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并且在描述时,员工责任要小于或等于50%的法定责任才可以。

而“因公外出路上的摔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因,是参考上述第五款的法定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法律原文可以明确看出,员工因公外出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限定条件里没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所以,摔伤没有被排除在外。因外出产生的伤害,法律只限定了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由于工作原因”,所以,员工只要解释清楚,是因为工作原因就可以了。

所以,两种情形看似一样,但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定情形,有明确不同的法定前提。

过劳死符合条件可被认定为工伤

去年11月底,随着艺人高以翔的去世, “过劳死”一词再引热议,不少明星表示,拍戏到凌晨两点,使得身体负荷过重,容易引起死亡。其实,与演艺圈相比,互联网、金融、医疗、传媒等行业更是“压力山大”。在公司高管、白领这类人群当中,加班加点成了家常便饭,长期超负荷工作很容易影响身体健康,猝死的新闻也屡次见诸报端。“过劳死”已经演变为名副其实的“职业杀手”甚至是一种社会问题。

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过劳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很多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因为工作被累死了,当然要以工伤处理了。但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

北京市劳动和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的专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专家解释说,“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在工伤认定环节,这种情形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视同工伤的意思很明确,就是本来这种情况是无法认定工伤的,但确实跟工作有直接关系,且引起了严重后果,所以才会有“视同工伤”的法律定义。

在认定工伤过程中,有几个要点,要完全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颈椎病”“鼠标手”等还未纳入职业病

“我这脖子酸得快要抬不起来了”,“天天握着鼠标,感觉手指头都麻木了”……现代社会,职场人几乎全天8小时都窝在工位上,全天盯着电脑忙碌,腰椎病、颈椎病、鼠标手、视力下降几乎成了办公室白领的通病。很多人呼吁,能将腰椎病、颈椎病等也纳入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这一点恐怕目前还难以做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依据2013年国家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而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因此,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代丽丽

编辑:曾佳佳

流程编辑:TF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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