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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猝死引发的罗生门,路见不平还敢出手相助吗?

2020-01-10 16:15 编辑:TF019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一位施以援手的路人,一位疑似“肇事”却突发疾病身亡的男子,一个倒地受伤的男孩,一场意外将三人联系在了一起。路人热心帮忙,却被身亡男子的家属告上了法庭。这场事故,将何去何从?

路遇小男孩被撞伤热心“劝阻”

不料疑似“肇事者”却突然死亡

2019年9月23日晚上,在河南省信阳市的一个居民小区中,正带着孩子玩耍的小区居民孙女士看到一名骑车男子和一个小男孩发生碰撞。孙女士上前扶起了小男孩,看到孩子脖子上的伤口在流血,于是立刻打电话给男孩的母亲。

在此期间,骑车男子执意要离开,孙女士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双方在等待期间,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坐在小区石墩上的骑车男子,突然面朝下栽倒在地。 当事人孙女士立即拨打了120。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抢救,然而骑车男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警方了解到,这名骑车男子是郭先生,和孙女士居住在同一个小区,57岁,患有多种高危疾病,事发时刚从医院出院一周。

不巧的是,监控没有记录下郭先生和小男孩发生碰撞的过程。而几段路人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也只记录下了碰撞发生之后,孙女士和郭先生争执的情形。

男子家属向路人和物业

索赔40多万元

事发两个月后,孙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郭先生的家属向孙女士和小区物业索赔40多万元。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事发当天,被告孙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焦点二:被告孙女士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焦点三:被告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当晚孙女士的行为存在多点过错。其一,被告孙女士与受伤男孩的母亲相识,应承担照看义务。而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受伤男孩的母亲并不清楚孙女士叫什么名字。碰撞发生时,孙女士只是一位目击者。

其二,被告孙女士坚持以郭先生撞了小男孩为由,不许郭先生离开。原告提出,在路人拍摄的视频画面里可以看出,郭先生曾明确说是小男孩碰到了自行车,因此孙女士当晚的言行是对郭先生的一种“冤枉”。

第三,被告孙女士在郭先生倒地后,没有尽到足够的救助义务。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回应说,孙女士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

除了孙女士,原告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物业在小区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路人拍摄视频作证

孙女士无侵权行为

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宣判。

关于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现场目击者拍摄视频里可以看出,孙女士虽与郭先生发生言语争执,但言语并不过激。孙女士将手放在郭先生的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她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孙女士无侵权行为。

在事发前,孙女士与郭先生并不认识,不知道郭先生身患多种危险疾病,也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过失

郭先生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多些路见不平一声吼,还需法律保护和鼓励

2019年9月23日晚,信阳市一小区门口,57岁的郭某骑自行车撞倒一5岁男童后想要离开,被路过的孙女士阻拦,随后发生争执,后郭某倒地死亡。老人死亡后,其家属将劝阻者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12月30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女士、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判决驳回刘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老人不幸离世令人同情,但这起官司当初仍让许多人担忧:如果法院判决孙女士承担民事责任,今后碰到类似事件,谁还敢站出来伸张正义?因为,你即使再小心翼翼,又怎能确知对方的身体状况?如何保证不出意外?

令人欣慰的是,这份判决作出了明确而肯定的回答。它告诉我们,孙女士阻拦郭某的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平桥法院认定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印证了一句法谚“法律不强人所难”,既是对孙女士的慰藉,更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既为热心助人者壮了胆撑了腰,也为今后人们再遇到此类情形时挺身而出解除了后顾之忧。它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激励公众勇于见义勇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点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优化社会生态的重要内容。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因为“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所以需要大家在互帮共助中同舟共济,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我们更加期盼多些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早日让见义勇为蔚然成风,创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局面。

报道称,孙女士听到判决结果后激动地流下了泪水,或许她的劝阻之举达不到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标准,但她的一身正气、她的热心肠、她的义举,理应得到社会的赞扬和法律的肯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是为价值导向。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劝烟猝死案”曾被写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称,对这类案件判决的意义是要“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目前,民法典草案全文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之后将提交202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作为其总纲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照来看,民法总则中在此设定的责任豁免规则,仅限于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损害的豁免。期待立法机关参照“老人撞小孩遇阻猝死案”“劝烟猝死案”,充分考虑到公民见义勇为可能会出现或者造成第三人伤亡等情形,适当扩大责任豁免范围,对诸如孙女士这样的义举予以更权威、更具体、更有力的法律保护和鼓励。

 

来源:综合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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