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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审肖像权纠纷最多,98.7%的被侵权人为演艺界人士

2020-09-18 16:08 编辑:TF015 来源:北京晚报

恶意P图换脸、盗用明星形象虚假代言,这些都会造成侵权。记者昨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自该院成立至今,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在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占比居首位。其中,98.7%的被侵权人为演艺界人士,99%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公众号、网店中。法官提示,可辨识的肖像能吸引流量、产生价值,如果在使用时突破了肖像权法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出现借他人肖像吸粉、带货,或存在丑化他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经统计,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中,绝大多数肖像权权利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既有演艺明星,也有知名主持人、奥运冠军等,不具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权利人中入选2020年度中国福布斯名人榜前20位的有9人,98.7%的权利人处在演艺领域。

侵权主体中,美容、化妆品行业企业数量居首位,占比33.5%。其中,有99%的侵权主体将权利人的肖像使用在微信公众号文章配图及网络店铺商品销售图片中,并大多抱着提升销量、蹭热度等目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表示,这种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经营者与明星存在代言关系的误认,构成虚假代言。在这类案件中,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肖像使用场景多样且传播影响力更大,除了误导消费者,还会对明星本人商业代言的诚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当承担更重的侵权责任。

“互联网时代,每个用户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也可能成为侵权的受害者。”赵长新表示,互联网时代,肖像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在不断增加,这会导致侵权损害后果的显著扩张。尤其是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恶搞他人肖像的行为开始出现。即使面部形象经过马赛克等模糊处理,如果法院结合身体形态、着装、文字描述,图片能够被清晰识别为特定人的,也可以认定肖像具有可识别性。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回应现实关切。

(原标题:制作他人表情包 盗用明星头像“代言” 互联网法院审肖像权纠纷最多)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苏雅

流程编辑:TF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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