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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名存实亡多数人敢怒不敢言 网友:怕提这事下场会太惨

2015-06-21 17:34 编辑:TF007 来源:网络

2015年6月21日,在北京郊区和河北河南等地,端午节又称作“女儿节”。这一天,出嫁的女儿要回娘家看望父母。但如今,很多人父母都在外地,三天的小长假,回趟老家未免有些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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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

    过半被调查者没有休过探亲假

    老家在河南的周兰英是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的公务员,6月15日,她向单位申请休探亲假,“我准备带着女儿回家,跟父母一起过个端午节。”

    按照国务院1981年的规定,像周兰英这样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婚职工,每4年可以享受20天探望父母的假期。加上探亲来回的“路程假”,周兰英今年的探亲假总共有24天。

    像周兰英一样休过探亲假的职工并不多。昨日,记者随机选取了20位来自北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对其进行了小调查。其中,8人表示,没听说单位有探亲假;而40人中,休过探亲假的只有5人。

    据海淀区某街道人事科一位负责人介绍,该街道近十年来只有一位员工请了探亲假,还是因为家里出了急事,离开时间较长,回来补假时填的“探亲假”。

    “扣钱太多”导致“有假不休”

    记者发现,在有探亲假的单位,休过探亲假的人也不多。

    北京某银行的员工李铭(化名)告诉记者,单位事情太多,即使报了探亲假领导也不会批。“我们单位是让员工在带薪休年假和休探亲假中选择一个。去年我申请休探亲假,领导跟我说,许多员工连年假都放弃了,你还休什么探亲假?”

    工作太多,领导不批之外,员工不休探亲假的另一个原因是影响收入。虽然国家规定,探亲假期间不扣工资,但不扣的工资仅为基本工资,大部分绩效工资会被扣除。

    工信部下属一事业单位员工刘涛(化名)说:“我们的档案工资只有几百块,其他的是绩效工资。如果休探亲假的话,一休接近一个月,几千块钱就没了。”

    记者从广东省一家省属事业单位了解到,该单位员工在探亲休假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而绩效工资将全部扣除。这家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普通员工休探亲假,一个月只能拿到一千左右的工资,损失的工资收入大概在7000元左右。

    追访

    部分省份出台过探亲假细则

    记者从人力社保部门了解到,1981年国家出台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当年大部分省市也都出台了实施细则。

    北京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职工家在本市,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但已按本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办法享受了交通补助费的,即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此外,北京市还对探亲假中的一些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说到《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

    江苏省的实施细则中提到,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产七十天)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在上海市的细则中,还对探亲假的工资做了规定,其中说到,计算月标准工资时,应包括基本工资、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记者从人力社保部门了解到,目前的工资结构已与1981年时有很大区别,具体休假期间如何界定核发标准工资,基本上由单位决定。

    观点交锋

    探亲假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要不要取消?近日,新京报记者就探亲假问题,采访了各界人士和专家。有专家表示,探亲假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才能让这项权利真正得到落实。

    取消 收入没保证 有失公平

    “一个规定的假期,如果员工不能享受,就没有保留的必要”,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员工王洋认为,探亲假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应该取消。他认为,不休探亲假不能全怪单位,假期太长,工作做不完,收入没法保证,员工也不愿意休。

    除了影响收入外,供职于一家中直事业单位的刘江认为,现在交通方式比过去快捷很多,返家时间大为缩短,不需要用一个专门的假期来实现。“我的父母从湖北来一趟北京,几个小时就到了,利用周末完全可以探亲。”

    北京市民李铭则认为,探亲假只属于国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有失公平。此外还认为,过去就业是分配,分到哪去哪,探亲实际上是一种补偿。现在是自由择业,离开家乡是自己选择的。“如果说你选择了离家远的地方就有20天的假,我选择了在家工作就不能休假,这也是不公平的”。

    保留 “空巢”老人 需要看望

    呼吁继续保留探亲假的也不在少数。2013年,河南省政协委员张树才提交了一份落实“常回家看看”的提案。张树才认为,探亲假制度制定太早,又长期缺少宣传,年轻人知道的不多很正常,但老龄社会到来以及“空巢”老人过多的现状需要这样的假期。这一观点得到不少人的支持。

    记者了解到,2012年新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冯喜良介绍,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12亿,占总人口的15.5%。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空巢”老人,也就是子女离家后的老年人,占到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冯喜良说:“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在加快,从老年人的角度来看,认真落实探亲假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改革 不宜简单执行既往规定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教授认为,探亲假的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当国家实行分配制度,客观上造成劳动者远离家乡的现实,因而在休假探亲方面给予职工相应的待遇。但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多年,有了带薪休年假的制度。“在这个背景下,继续简单地强制推行原有的探亲假的规定,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矛盾之处。”

    不过,苏海南并不赞同取消探亲休假的待遇。他认为,在国家并没有废止的前提下,简单地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益是不对的。“广东1997年出台的规定是一个比较好的借鉴,尝试把探亲假和休年假衔接起来,并扩大到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

    记者了解到,针对探亲假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用当下的情况,广东等地已有政策调整的新规出台。

    根据广东省1997年出台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在这个规定中,原来只适用于国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员工的探亲假待遇,扩大至所有企业。

    对于如何改革探亲假,苏海南认为,一方面要保障劳动者休假探亲的权利,一方面还要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不给企业带来负担。“兼顾两方,结合实际,应该适时对探亲假进行改革。”

 

本文来源:中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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