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新视觉 > 热点 > 网摘

北京男子卖房不过户获刑 家属代为缴纳违约金17万余元

2018-06-01 09:59 编辑:admin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2018年6月1日讯,中国法院网讯 (苏航)  北京男子李某在卖房后不但不配合买方办理过户,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有过户、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后,为躲避债务竟转移财产,最终致使判决无法履行。5月31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资料图 新华社发 徐骏 作

检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与杨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杨先生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海淀区房屋。后杨先生支付购房首付款,但李某拒绝配合过户,故杨先生将李某起诉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杨先生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李某配合杨先生办理海淀区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人李某仍不配合过户,杨先生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将其名下另一套位于西城区的房屋过户给其母。2016年7月,因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西城区人民法院将李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司法拍卖。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房屋拍卖款54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同月,被告人李某将上述54万元悉数转移至其母账户内,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

针对被告人有关因西城法院拍卖涉案房屋而无法履行过户义务的辩解,经查,在海淀法院判决生效后到涉案房屋被西城法院拍卖前,被告人有8个月以上的时间可以通过变卖名下其他房产,或将购房人杨先生应给付的卖房款转交西城法院等方法履行西城法院支付令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使涉案房屋得到解封,进而履行海淀法院判决确定的过户义务。

但被告人在接到终审判决及海淀法院执行通知后非但不主动申报财产、说明情况,反而将其名下其他房产转移过户给其母亲,以此设置障碍逃避执行。正是因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才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此种情况不属于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形。

另,被告人在收到西城法院转来的54万元拍卖余款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给付1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义务,但被告人却将54万元全部汇入其母亲名下,意图转移、隐匿财产,该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抗拒执行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的家属于2017年12月20日代为缴纳违约金、利息等费用17万余元。鉴于被告人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男子卖房不过户并转移财产获刑一年半)

相关新闻:儿媳代公婆卖房遇涨价毁约 被判赔违约金25.5万

一套公婆名下的住房,一直由儿媳出面通过中介打理出租,后按市场行情挂牌出售并收取定金。去年杭州房价上涨,该儿媳以未获授权为由毁约。购房者起诉索赔获法院支持。

澎湃新闻6日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中的儿媳蒋阿姨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解除购房意向合同时,除退还约定的购房者定金及对应利息外,还需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林夫妇,新杭州人,2017年初出售自家房子后看中同小区另一套93平方米的房子,该房挂价250万元。因房东夫妇系九旬老人,该房此前的出租均由儿媳蒋阿姨处置,并由其收取租金。

小林夫妇看房后当即决定购买。其间,蒋阿姨将价格调整到255万,小林夫妇也表示同意。同年4月15日,双方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出售方出面的仍是蒋阿姨。她说,房子是回迁房,老人一直没办房产证。意向签订后,由她跑腿去办房产证。最后由老人签转让合同,老人年纪大了,让他们跑一趟就够了。

当时,蒋阿姨带了房东老两口的身份证原件,还有全套房产资料原件。意向合同中签名栏里,写的是“蒋某某代”。小林夫妇直接支付2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30日内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

不料当年5月初,蒋阿姨反悔,不仅称房子起码值300万元,同时回绝了小林夫妇的购房要求,表示“我公公婆婆不想卖了”。小林夫妇多次沟通均遭拒。

小林还接到了蒋阿姨委托律师的电话,称蒋阿姨不是房东,所签意向合同无效。可以退定金,最多再赔定金的一个月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沟通中,蒋阿姨在电话里反复说自己不是为了涨价而反悔,而是公婆不打算卖了。但在小林夫妇取证过程中发现,就在沟通过程中,他们已签订意向合同的房屋挂价已达285万元。

小林夫妇随后起诉房东夫妇和及其儿媳蒋阿姨,要求违约赔偿。

庭审中,原告和作为第三人出庭的中介代表都举证,一直以来,这套房子都是房东的儿媳蒋阿姨出面打理。中介称,房东儿媳一直称房子是老两口留给她女儿,即孙女的,因为孙女还小,所以由她打理。从2009年开始,蒋阿姨一直将此房交给该中介出租,租金也是由中介直接打入儿媳的账户。签订《购房意向合同》当天,蒋阿姨也是拿着老两口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回迁协议原件来的(当时还未办房产证)。

据此原告认为蒋阿姨的突然变卦属于明显违约,要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表述的事实及中介的出庭作证,被告代理人没有明确否认,但表示,在蒋阿姨对该房产进行处理时,并没有得到房东的书面授权,对方在签订《购房意向合同》时没有明确查验对方身份,所以该合同并非房东真实意图的表达,应判定无效。且依照相关规定,意向合同作废后,房东只需定金退还就可,无需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意向合同有房东儿媳蒋阿姨的签字捺印,为签约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形式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由于房东明确表示没有授权他人处分房产,对媳妇的行为不予追认。所以,虽然交易无法进行,但作为合同的签订方,蒋阿姨理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

据钱江晚报报道,涉案房产所在小区目前单价已近4万元,即该房总价接近370万元。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如果原告签订的是《房屋转让合同》,就可以主张违约金以及房屋价格上升的预期利益。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中国法院网 网易新闻)

相关阅读

北晚新视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takefoto@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