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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方燕建议:建立未成年人收养举报通道

2020-05-26 10:47 编辑:TF017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民间收养、非法收养问题一直受到人们关注。长期研究此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的《收养法》门槛过高,民法典草案放宽了被收养人年龄、引入了对收养人的评估制度。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刘军喜摄

方燕此前一直呼吁,为避免出现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的情况,应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机制。如今她的建议陆续得到采纳,被吸收进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

目前,民法典草案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方燕认为,这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建立收养后的跟踪监督制度是当务之急。

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的机构对孩子的生活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收养孩童情况、询问孩子的意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担起最直接的监督职责。

方燕还建议,应建立举报通道,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

方燕认为,非法收养的存在,一部分原因是现行收养门槛过高。身为人大代表,方燕经常收到一些群众发来的有关收养问题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其中就有人反映收养门槛过高,导致无法实现合法收养。

一位来自内蒙古的妈妈曾向方燕反映,她准备收养一个未婚女性生下的孩子,但是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当地派出所要求孩子亲生父母共同签署送养协议。

问题在于,孩子的亲生母亲并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到现在,孩子的户口还没有办好。方燕调研发现,现实中类似这位未婚生子又无法找到孩子生父的女性有一定数量,由于无力抚养或其他原因需要送养孩子,“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现民间送养、非法送养,甚至遗弃”。

“现在民法典草案就有了一个很好的改变。”方燕介绍,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在方燕看来,当前民法典草案关于收养的规定中还有待完善之处。方燕提出,草案规定被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或养母的姓,也可以保留原有的姓。但是,有一个细节: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民族。

方燕遇到过类似情况,有的被收养孩子与收养人是不同民族。在上户口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写哪个民族?这涉及到以后是否能对孩子收养事实保密。

方燕建议,应该给他们一个选择权。“收养过程是一个特别细的工作。”方燕说,今后还会建议在民法典规定的原则下,需要对收养制度进一步的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办法。

延伸阅读:

如今,早已过了那个没有《收养法》的年代,现在的收养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约束。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可以成为收养人?哪些人可以被收养?收养手续有哪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

收养人,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

如今,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很多人都有想养两个孩子的想法。不能生或不想生的,收养一个是个不错的选择。举个例子,A女士已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由于自己已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她就想再收养一个孩子给女儿做伴。那她是否能收养成功呢?咱们先一起来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收养孩子,就意味着责任和付出。为了让被收养人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我国《收养法》要求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而且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对于A女士的情况,大家现在肯定都有了明确的答案。由于她已经有了一个孩子,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她并不具备收养资格。

无依无靠的孩子,不是你想收养就能收养的!

法律上对收养人的条件有要求,对被收人同样有限制。举个例子,B市警方破获了一起拐卖儿童案,解救儿童数名,其中有些孩子暂时找到不亲生父母,有些爱心人士因此想收养这些孩子,那他们的愿望能实现吗?

对于被收养人的条件限制,我国《收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公安机关解救出来的儿童,由于既不能证明是被父母遗弃的,又不能证明已丧失父母,因此他们不能被收养。

确立收养关系,这些手续不能少!

收养孩子,要受《收养法》约束,不能只有爱心没有手续。举个栗子,李女士数年前曾在路边捡到一个弃婴,孩子可爱再加上自己和老公又不能生育,她们就私自把孩子养在身边。虽然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没有正规手续,孩子的户口、上学和就业都可能受到影响。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双方权利义务变化大!

收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一个新家庭的诞生,双方不仅有了新的身份,而且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举个例子,小刘的父母因无抚养能力,就把小刘送给了一对李姓夫妻抚养,经过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小刘和李姓夫妻的收养关系正式成立。自此以后,小刘与生父母再无瓜葛,他与养父母就是一家人。

对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变化,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也就是说,那位年薪55万的小张,如果能证明当初的收养关系成立,对于生母的赡养要求,他明确拒绝是没有问题的,有法律为他撑腰。

收养关系解除,谈钱很有必要!

当初收养时欣喜万分,但时移世易,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可能因种种原因要解除收养关系。举个例子,六旬老人李某20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孩,随着孩子的不断成长,双方的矛盾也日渐增多,有几次养女竟然动手打了李某,忍无可忍之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按月给付生活费。对此,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老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从相遇到生活在一起,是一种难得的“缘分”。希望每一个被收养的孩子,都能在幸福的家庭中美好成长。

 

 

来源:综合中国青年报、法制网

流程编辑:TF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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