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人保”合作 推出执行悬赏保险
2018年4月14日讯,昨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悬赏保险协作协议》签约仪式。日后,在北京三中院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自愿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向社会悬赏征集执行案件线索。如果悬赏成功,保险公司则会代为支付全部悬赏金。
纪晨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执行悬赏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有关人员提供了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得执行成功或部分成功,申请执行人则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支付悬赏金。
如果悬赏金额过少,则对社会大众不具有吸引力,迫使申请执行人只有承诺大额悬赏才可能收到效果。很多人因为经济能力有限而放弃这一途径,导致该规定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为解决这一矛盾,三中院与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合作,建立了执行悬赏保险机制。日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悬赏保险合同,再向法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如果有人提供线索并经法院查证属实,悬赏金额则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
根据协议约定,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可向保险公司缴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购买悬赏保险,这份保险由申请执行人自愿适用,保险条款、悬赏金额、赔偿标准等保单内容由双方自行协商。
保险合同签订后,三中院将依据保单内容制作悬赏公告并在相关平台一并发布。在案件执行工作中,符合悬赏金支付条件的,三中院即向保险公司出具悬赏结果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应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晓军介绍,执行悬赏保险机制将执行悬赏与保险相结合,充分利用了保险的杠杆效应,申请执行人只需缴纳少量保费,即可获取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大额悬赏金,通过保险使悬赏金额予以放大,既大大降低了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新的经济压力、减轻了其维权成本,又可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织密围堵被执行人的网络空间,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极大提升执行悬赏这项财产发现机制的效果,有效促进案件的实际执结。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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