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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恶意侵权”可判惩罚性赔偿

2018-04-21 13:00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2018年4月21日讯,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对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具有共通性的问题作了规定,特别明确了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的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并探索性地提出了针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思路。

新华社发 商海春 作

综艺节目如何判定独创性?

记者注意到,《指南》全文分为11个部分,共计160条,涉及基本规定、权利归属、侵权认定、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11个方面的问题。

《指南》明确提出了作品审查的四要件, 并重点对独创性要件进行了细化。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涉及古籍点校、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等新类型著作权案件,虽然分歧争议较大,但《指南》在厘清作品认定的基础上,结合前期调研,积极探索对上述新类型客体性质的认定作出原则性的指引,以回应公众的法律保护需求。

如《指南》规定,对古籍进行校勘、注解而创作出的校勘记、注释等,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等。

统一作品署名认定规则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作品的发表、署名方式等带来了很多新情况。对此,《指南》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相关账号的方式,能够证明互联网发表作品上的署名与作者身份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

由于影视作品的署名现状较为混乱,《指南》综合考虑行业惯例及审判工作的需要,对于目前各种署名方式进行了厘清,提出在无相反证据时,根据影视作品中明确标明的权利归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倡导影视行业的经营者尽量在作品中对权利归属予以明确。如果影视作品中没有标明权利归属信息,可以根据影视作品上出品单位的署名确定权利归属。如果没有出品单位的署名,可以根据摄制单位的署名确定权利归属。

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

借鉴民法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指南》在损害赔偿的适用方法和计算依据上进行了细化,特别明确了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的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指南》规定,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遵循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可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数额,该数额可高于法定赔偿最高额。

《指南》还明确了,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之处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审计费、差旅费、诉讼材料印制费等,合理开支不计入法定赔偿限额内。

针对赔偿数额“举证难”的问题,《指南》引入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妨碍”制度,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此外,《指南》结合实践需求,探索性地提出了针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思路,提出对于恶意侵权,适用法定赔偿时,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内支持原告的诉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据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潘伟介绍,《指南》是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补充、汇总、完善。《指南》发布后,对相关问题规定不一致的,以《指南》为准。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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