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晚新视觉 > 新闻 > 北京

电池等危险废物拟禁混入生活垃圾 个人违规可能被处罚款

2018-05-30 14:20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2018年5月30日讯,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旧电池、废弃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今后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规可能会被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今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

资料图 李嘉 制图 北晚新视觉网供图

草案提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者应当标识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电池的危险特性;废旧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公告消费者通过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渠道,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而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旧电池回收网络,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旧电池,定期发布回收信息。

草案提出,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对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当自行或者通过机动车维修企业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或者投入专门设置的生活垃圾回收设施。

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对其产生的废弃荧光灯管,应当单独收集、贮存,定期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草案提出,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旧电池、废弃化学药品、废弃荧光灯管等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拟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张楠

相关阅读

北晚新视觉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版权均属北晚新视觉网所有,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北晚新视觉网”,并附上原文链接。

二、凡来源非北晚新视觉网或北京晚报的新闻(作品)只代表本网传播该消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见网后30日内进行,联系邮箱:takefoto@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