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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解读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规则,需要注意什么?

2020-01-15 10:29 编辑:TF01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201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将赡养老人正式纳入了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中。关于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15日税务总局发布了详细解读。

扣除规则有哪些?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扣除方式: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扣除主体: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赡养人及纳税人如何界定?

按照规定,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纳税人都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但如果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赡养义务时,这些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同时,扣除标准是按照每名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进行测算,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如果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也不能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的,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多个孩子的家庭而言,如果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没有赡养父母能力,也不能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的扣除标准。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同时,双胞胎也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双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每个子女都不能独自享受2000元的扣除额度。

而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非独生子女纳税人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2000元/月的标准扣除。

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如何操作?

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中点击“我要办税”,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中选择“扣除年度”并点击“赡养老人”。

确认基本信息后填写被赡养老人信息,包括被赡养老人身份证号、姓名、国籍、出生日期、与我的关系。

用户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者“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信息提交完成后,申报时就可以享受扣除。

图片来源:北晚新视觉、APP截图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实习记者:杨天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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