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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国税地税合办 职工福利补贴的涉税问题您知道多少

2017-03-02 11:07 编辑:TF006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3月2日讯,刚刚过去的春节,很多企业为职工发放了职工福利、补贴等。涉及职工福利补贴该如何纳税?本期,我们将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节假日加班费不属于补贴津贴需正常缴税

东城国税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可能会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有些企业为了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进而规避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的费用,比如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报销时并未向员工取得相应发票,导致了所得税汇算清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三是福利及补贴未区分个人消费与企业消费。比如,某企业按月按标准给员工发放通讯补贴300元/人,用于补助员工生活通讯支出。如果不加区分,全部作为个人所得,将导致人为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同时,导致正常企业消费支出并未获得合法有效凭证,引发税前列支风险。

为有效防控福利、补贴方面的税务风险,东城国税建议根据企业现行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第一,不要采取“实报实销”等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实报实销”方式,应当是针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员工在前期垫付资金并取得抬头为公司名称的发票后,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的情形。企业不得将发放给员工的与其任职和受雇有关的福利补贴,乔装成企业经营支出报销。同时,在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与其任职和受雇有关的福利补贴,无论采取发放现金、实物或是实报实销的形式,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第二,规范管理包干列支的费用,获取合法税前列支凭证。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包干列支的福利、补贴,日常主要是差旅费或误餐补助等。这类费用一般金额不大且获取发票比较繁琐,有些企业凭借企业有关包干列支标准制度文件及申请、审批等原始单据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对此,建议还是应取得发票等有效的外部凭证。

第三,正确区分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与企业消费,确保税务处理规范清晰。企业应当制定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与企业消费支出内容、标准及规范。其中,个人消费性质的福利、补贴,比如生活交通补贴,应通过工资或者职工福利费予以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福利性补贴在税法中也有具体标准,例如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有关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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