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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林申请赔偿1667万余元 代理律师认为赔偿金额要求完全合理

2018-05-24 08:40 编辑:TF008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5月23日,蒙冤28年获平反的刘忠林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刘忠林请求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支付各项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6674199.96元。

代理律师屈振红向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证实,当天下午,法院留下了赔偿申请书,让他们回去等消息。

刘忠林现年50岁,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1990年10月29日,22岁的刘忠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东辽县公安局拘传,10月30日被收容审查;11月8日被批准逮捕。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被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5年8月8日,吉林高院核准死缓判决。从一审到核准阶段,刘忠林不曾有过辩护律师,并多次否认杀人。在服刑期间,刘忠林在姐夫王贵贞的帮助下持续申诉。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宣布再审。2016年1月22日,48岁的刘忠林刑满释放。

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庭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布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刑核字第52号刑事裁定和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辽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告刘忠林无罪。

根据无罪判决,刘忠林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据律师李会清和屈振红计算,刘忠林被关押25年多,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是目前国内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刘忠林请求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7874199.9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赔偿伸冤费用支出50万元,赔偿后期治疗费30万元,各项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6674199.96元。

据刘忠林的代理律师屈振红介绍,这次刘忠林案是按照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最新标准284.74元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7874199.96元。“赔偿请求人在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就是因为办案机关的错误导致他蒙冤,而且期间是每天二十四小时坐牢。”

屈振红认为,赔偿金额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刘忠林人生最美好的二十多年是失去自由的。如果没有冤案,他早已结婚生子,成家立业,也不会像现在这样孤身一人,房无一间地无一垄,什么都没有。”

“最长时间蒙冤者”:老实人入狱25年 50岁改判无罪

  刘忠林案涉及的受害者郑殿荣于1989年8月8日失踪。当晚她被两个蒙面人拿刀逼着堵上嘴,用自行车带走时,被郑殿荣的侄女郑春梅看到,这个16岁的哑巴丫头慌忙把这一切比划给了郑殿荣的母亲周佩兰,但当时并未引起周佩兰重视。

1990年10月28日,郑殿荣的尸体在会民村被村民发现。在法医的尸检鉴定书上,郑殿荣死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有呼吸及吞咽动作被掩埋合并窒息死亡,“咽部、气管、食管内有泥土”,结论为他杀。同时,警方的尸检报告认定遗体中有胎儿骨髂,孕龄为20至21周。

第二天,警察抓走了刘忠林。

刘忠林被警方抓获后才知道,他被捕是因为村民江久英说,刘忠林曾告诉她,“小荣子怀孕了,我得领她把孩子做掉。”

东辽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显示,当时的调查认为死者被绑架可能性极小,很有可能是感情问题引发的凶案。

1990年10月29日晚,刘忠林在派出所做了第一份笔录,关于死者郑殿荣的事,他说并不知情。而10月30日的笔录中,刘忠林却已承认与郑处对象,多次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担心事泄郑家人找他算账,于是起意杀人。

1991年6月21日,辽源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刘忠林当庭翻供,否认绑架杀人。

根据刘忠林的说法,审讯人员用竹签刺他十指,用电热扇烤手,用铁棒砸他的脚。他忍受不了,承认杀人。

1994年7月11日,一审宣判。刘忠林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忠林不服,送达的判决书他没签字。隔了一年,核准死缓的裁定书,他还是没有签字。

服刑期间,他多次写过申诉书。2010年,他的远房姐夫王贵贞在递交给省高院的刑事申诉书上,写了4条申诉理由,这次的申诉书引起了重视。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宣布再审。但再审几经搁置。刘忠林没在监狱等到结果。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释放。

2018年4月20日上午9点,吉林高院再审宣判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忠林无罪。听到结果后,刘忠林流下了眼泪,28年悬而未决的清白身份,终于在判决书鲜红的印章中得到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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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84.74元

2018年5月16日讯,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今天上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来源:综合华西都市报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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