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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就餐后遇事故身亡法院认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到底如何认定?

2018-08-24 16:02 编辑:admin 来源:北京晚报

近日,本报一篇报道《下班就餐后遇事故身亡 算工伤吗?》引起不少读者的关注。虽然法院对于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但“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为什么企业不愿给员工申请工伤?遇到这样的公司,员工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企业为何不愿认定工伤?

案件当中的彭女士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吃烧烤,饭后回家时路遇车祸,经抢救无效身亡。彭女士供职的某婚纱摄影公司因对东城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将两级人社局起诉至法院。最终,西城法院驳回某婚纱摄影公司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很多人看到这条新闻会很疑惑——员工发生了工伤,不是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吗?企业应该很乐意为员工申请认定,可为什么这家公司却这么坚决地拒绝认定自己的员工属于工伤呢?

彭女士的情况不是个例。去年夏天,胡女士也遇到过这样一件糟心事。那时候,她已经怀孕5个多月,却因为工作任务繁重,不得不跟大家一起加班加点。连续加了一周班之后,她突然晕倒在办公室里,额头磕到了桌角,缝了十几针。按常理说,她的情况申请工伤理所应当。可她没想到的是,人事经理推三阻四,不愿给她申请工伤认定。他们给出的理由就是——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你这次晕倒到底是因为工作劳累还是因为你怀孕呢?这个很难说啊!胡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公司作为自己的“娘家人”,为何不愿帮她向社保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企业要担责

劳动法专家、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波介绍,根据工伤保险的设立目的,可以清楚地看到,工伤保险制度对职工和企业是双双有利的。但实践中,也经常看到企业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不惜与职工、与人社局对簿公堂的现象。而企业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工伤,企业也是要承担一部分费用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员工被认定工伤后,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定的费用,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将承担不菲的费用,如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还是在企业合规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在实践中,还有不少小企业,并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工伤,这些工伤保险的待遇就要由企业自己出钱了。

刘建波说,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有可能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一方可以自行行使权利进行救济,即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下班途中”重在“合理”

在某婚纱摄影公司与人社局的官司中,员工下班与同事就餐后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是争议的焦点。

刘建波介绍,对于“上下班途中”应该如何界定的问题,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均发布过细化意见,如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就明确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解释,以下情形均应认为“上下班途中”:(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规定是具体明确的,但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的。对于如何才属于“上下班途中”,通常认为应当重点关注“合理”二字,即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但不苛求具体时间、具体路线,司法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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