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8日讯,昨天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对胎儿、老年人权益予以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作明确规定……草案的每一处内容,都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资料图
《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相,也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第一步,因此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透露,我国拟于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民法典》将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法,规范和保障着民事权利义务。
亮点
胎儿被赋予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原文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
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胎儿的继承问题比较突出,发生了很多种类的纠纷,而现行的《民法通则》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说:“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一直是认为胎儿拥有继承权的,《继承法》中也有相应规定。”
李永军表示,对胎儿的利益保护不仅仅是继承方面,我国继承方面的法律也相对比较完善。此次修改,主要是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例如母亲还在怀孕时,父亲遭遇车祸死亡,这时胎儿就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侵权人,胎儿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这个年龄是偏高的,世界各国一般在六七周岁,具体的年龄限制要依据国情来决定。”李永军表示,在中国很多地区,六岁是上学的年龄,孩子的认知水平达到了一定高度,因此这次草案将六岁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界线。
被监护人范围扩大至老人、智力障碍者
原文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大大扩大了监护对象的范围,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认定老人、智力障碍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像未成年人那样简单通过年龄范围来判断。李永军就此表示,“所以法律规定了无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这项规定是从更高的视角来解决普遍问题。”
法人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原文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解读
草案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民法通则》的法人是通过行政管理等思路来进行分类,而不是民法上的分类。”“根据以前的分类思路,有些机构就无法纳入到任何一个分类中,例如民办学校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议的问题之一。”
“现在草案通过是否营利来划分,分类更加简单有效。对于一些非营利性法人,在税收等相关政策上有一定的例外,这样划分与相关制度的对接会更加容易。”李永军评价道。
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拟明确为权利
原文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解读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李永军对此认为,目前非物质性财产在生活中越来越重要,自然它应该被纳入民法范畴进行保护。保护的方式可以由特别法来进行规定,但民法总则必须要将其纳入“物”的范畴,如果实施了侵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增加“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原文
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
解读
“侵害了环境后要怎么做,其实在各个国家都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在法律上也存在很大的困惑。”李永军说:“比如空气被污染了,那损害的是到底谁的利益?”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在李永军看来,虽然草案将修复生态环境纳入,但后续的法律问题依然有很多。“可能后续会和公益诉讼相衔接。这是一种新的尝试,对于现实生活有一定意义,但实施上有难度。”
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钱易表示,该法条对于环保来说是一大进步,大大增加了对于环境违法的约束力。
著名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日益完善,民法总则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一个总规定,肯定要把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内容放进去,“这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
钱易进一步表示,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后,一些大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根本无力修复,“这就涉及到由谁替它来干。”同时,修复的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生态修复并不容易。“这就需要一个稳定的约束机制来加以保障。”
一般诉讼时效由二年延长至三年
原文: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解读
“我们国家原来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确实是我见过的最短的。”李永军称,考虑到社会现实需要,草案将一般诉讼时效进行延长。同时,因考虑到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经济流转,通讯手段的现代化使行使权利更加方便,导致普通时效期间缩短的趋势,因此将一般诉讼时效确定为三年。
背景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草案分为十一章,分别是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一百八十六条。
目前,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通则》,虽是一字之差,但地位与性质完全不同。李永军在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通则》是在没有民法体系的情况下制定的临时性法律,其中既有民法总则的内容,也有一部分民法分则的内容。
“本次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之所以是编纂而非制定,意思是借鉴了《民法通则》中的部分内容,吸收了以前合理的因素和制度,在借鉴原有逻辑的情况下,加入了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形成了草案。”
意义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
《民法总则》草案此次亮相为何备受关注?因为它是《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
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均无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最终也未能通过。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随后在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编制《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相,开启了恢复编纂《民法典》工作的第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透露,我国拟于2020年完成《民法典》整体的编纂。
李永军对此表示:《民法典》的制定是长期的工作,不会一次性通过,而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制定。《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是《民法典》制定的最重要部分。“可以说,《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都在总则中进行了规定,是统领性的部分。”
来源:北京晚报 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 吴青瑜 刘苏雅 张航